Re: 看看吧

看板ck51st305作者 (ㄛ!二十一世紀了阿)時間22年前 (2002/05/25 02: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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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ldman (拚拚兔上吊)》之銘言: : 看到佳平的文章讓我想起一個問題 : 敬請各位大德詳解之 : 有一個學生放火燒學校,已經判刑了 : 現在學校要把他退學,此學生經訴願未果 : 要提起行政訴訟,若他所遭受的侵益行政處分 : 也就是退學處分已執行, : 那麼他應該提起撤銷之訴好 : 還是提給付之訴好 這個正好跟我最近課堂上發的案例很像 是講一個花師的學生燒別人的機車波及變電箱 結果被學校以退學處分 然後他跟學校訴願,可是學校還沒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來 仍以校規來為退學處分 後來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爭訟 最後行政法院以該學校的退學規定(在當時) 並未有法律授權,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 判決原告勝訴,並要求被告花師撤銷該退學處分,並另為適法之處分 有關於此判例你可以上司法院查查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311號 順便看看大法官釋字382跟這個的差別 -- 詹耀華視李奧納多!世界之王JAC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2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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