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看看吧
※ 引述《holdman (拚拚兔上吊)》之銘言:
: 看到佳平的文章讓我想起一個問題
: 敬請各位大德詳解之
: 有一個學生放火燒學校,已經判刑了
: 現在學校要把他退學,此學生經訴願未果
: 要提起行政訴訟,若他所遭受的侵益行政處分
: 也就是退學處分已執行,
: 那麼他應該提起撤銷之訴好
: 還是提給付之訴好
這個正好跟我最近課堂上發的案例很像
是講一個花師的學生燒別人的機車波及變電箱
結果被學校以退學處分
然後他跟學校訴願,可是學校還沒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來
仍以校規來為退學處分
後來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爭訟
最後行政法院以該學校的退學規定(在當時)
並未有法律授權,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
判決原告勝訴,並要求被告花師撤銷該退學處分,並另為適法之處分
有關於此判例你可以上司法院查查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311號
順便看看大法官釋字382跟這個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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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耀華視李奧納多!世界之王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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