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屏東檢舉國道「路隊長 」暴增 半年616已刪文

看板car作者 (自動茶)時間3年前 (2020/07/22 02: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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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是,被成立,然後檢舉者去申訴,「我依照最高速限行駛」, 但法官可能問他:如何證明你是最高速限行駛? (你有警察的測速槍嗎?如果沒有,你怎麼證明你是最高速限開在最裡面) 因為被檢舉者無法證明自己就是最高速限,所以就被駁回了 GOOGLE 某個裁判案由如下: 原告雖稱確實是以100 公里速度行駛等語,惟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36 條、第136 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 用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原告無舉證以證其實,實不足採。 結論:別再龜在超車道了,不然被檢舉時,就是你要去跟法官證明 你用最高速限行駛,如果提不出證明你的車速是最高速限, 不好意思,就是駁回申訴(開單確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174.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95356405.A.7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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