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屏東檢舉國道「路隊長 」暴增 半年616已刪文
看起來是,被成立,然後檢舉者去申訴,「我依照最高速限行駛」,
但法官可能問他:如何證明你是最高速限行駛?
(你有警察的測速槍嗎?如果沒有,你怎麼證明你是最高速限開在最裡面)
因為被檢舉者無法證明自己就是最高速限,所以就被駁回了
GOOGLE 某個裁判案由如下:
原告雖稱確實是以100 公里速度行駛等語,惟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36 條、第136 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
用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原告無舉證以證其實,實不足採。
結論:別再龜在超車道了,不然被檢舉時,就是你要去跟法官證明
你用最高速限行駛,如果提不出證明你的車速是最高速限,
不好意思,就是駁回申訴(開單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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