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台中女駕駛闖平交道遭「自強號

看板car作者 (BIT一生)時間4年前 (2019/11/24 13:38), 4年前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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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有人問丙式車碰車會不會理賠,首先網路上找到的保單內容文件 汽車保險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共同條款、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體損失險 【甲、乙、丙式】、竊盜損失險), 裏面是寫 伍、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 始負賠償之責。 火車算不算車輛,這就要看保險公司對車輛的定義。 警政署的網頁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81423&ctNode=12879&mp=1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同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 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如果依這個「道路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定義,走在軌道上且用電力的火車, 顯然沒有包含在車輛的範圍內。如果保險公司硬要這樣主張,是有可能不理賠。 不過即使保險公司不理賠,由於台鐵是國營事業法人,不至於像一般不負責任 沒保險的駕駛雙手一攤說林北就是沒錢。剩下問題就是肇責比例,根據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過平交道(就算是有柵欄及看守人員)都要停看聽,所以很難零 肇責,再根據損失依肇責互賠,可能總體算下來還要倒賠台鐵,但這部分第三 責任險是應該是可以理賠的,只是保額不知道夠不夠就是了。 附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條文 第 104 條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 速十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 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 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 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上面第一個始得通過是「得」通過,至於能不能安全通過,還是要按照 接下來的「遮斷器未放下」的狀況停看聽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其實有開車的都知道,以汽車的視角,在柵欄外根本看不到有沒有火車 來,有看到大概都來不急了,至於聽不聽得到,以這個案例來說,那就 只有天知道了。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11/24/2019 13:49:35

11/24 13:49, 4年前 , 1F
還好撞到的是國產車,價錢好處理
11/24 13:49, 1F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11/24/2019 14:07:50

11/24 14:16, 4年前 , 2F
感謝分享
11/24 14:16, 2F

11/24 14:17, 4年前 , 3F
我自己查是 公路法不把火車定義為車
11/24 14:17, 3F

11/24 14:25, 4年前 , 4F
聽不到的,除非火車司機有鳴笛
11/24 14:25, 4F

11/24 14:25, 4年前 , 5F
但通常火車司機鳴笛,已經來不及了
11/24 14:25, 5F

11/24 14:50, 4年前 , 6F
國營事業的做法幾乎就是照殘值走,醫療也是實報實銷
11/24 14:50, 6F

11/24 14:50, 4年前 , 7F
而已,說真的如果我遇到看到只賠殘值我會很不甘心
11/24 14:50,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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