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證件沒有效期限可以檢舉嗎?
經去信至台南市交通局詢問,終於在剛剛得到回覆!
回覆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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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 XXX 您好:
您在2019-09-10於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的首長信箱案件已由相關人員回覆,相關訊息如下:
案件編號:20190910093109
處理狀態:已回覆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有關您於108年9月10日詢問「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是否需加註使用期限及至
相關單位蓋章」一案,本府非常重視,經本市停車管理處處理,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經查自108年新版健康手冊發放以來,陸續有民眾反映醫療院所未於新版手冊內附之停車位
識別證填寫有效期限,日前於交通部召開之會議中已請衛福部協助轉請各醫療院所填註有
效期限,爰如醫療院所有未填寫之情事,可提醒發放人員協助填寫,另發放單位戳章加蓋
與否不影響該證之有效性。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處停車營運課承辦人石小姐連繫
(電話06-2991111#1806),市府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
言,至表謝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停車管理處處長 黃俊傑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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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嬰幼兒停車證及孕婦停車證理當是要寫上切確的有效日期,
而非以底下的說明文字當做使用期限。
至於無填寫日期是否會被檢舉成功則要另外詢問了,
以內容推斷應該是不會成功,
但會被勸導要寫上切確有效日期吧,
以上給大家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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