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慢車禮讓快車的相關法條
身邊很多人不知道這條
所以就發文上來分享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總之
超車時不要貼人家屁股,應該按喇叭或閃燈,以免吃上罰單
路況無障礙,前車應靠右禮讓,已達最高速限並不是正當理由,小心吃上罰單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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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1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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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連續因該還好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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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匠的說法怪怪的 第四十七條第五款 是針對前行車「駕駛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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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蓋一張陷阱卡 結束這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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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條款阿... 遠目
※ 編輯: eulbos (59.125.142.84), 04/01/2019 14: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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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剛剛找了一下 大概是這條吧
※ 編輯: eulbos (59.125.142.84), 04/01/2019 1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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