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停車場a到 請來的警察態度超差已回收

看板car作者 (不良豬)時間10年前 (2014/04/11 09:39), 10年前編輯推噓9(14519)
留言38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M1006 (M1006)》之銘言: : 碰撞的事情就不講了 爬文後得知要報警做紀錄 : 不開三聯單 非道路 : 但來的警察態度超差阿 : 內湖區的警察 : 也只是說麻煩開個紀錄 做個筆錄 提供給保險公司出保 : 結果那位警察就立刻爆氣 作啥筆錄 想被開罰單嗎 : 沒想到光是一個 筆錄 就讓警察憤怒到不行 讓人有夠不爽的 : 都碰撞了 只是說的名詞不太精確 警察對人民是這種態度 : 又不像警察每天都在處理交通事故 對各種名詞 : 交通道路當事人登記聯單 都可做區分...內湖有個警察超兇

04/11 00:59,
原來竟然有人覺得發生事故不用警察來做記錄 保障雙方
04/11 00:59

04/11 01:00,
請注意推文勿有誤導的言論
04/11 01:00

04/11 04:50,
loveloser的發言也在誤導他人 還講出警察不用鳥糾紛 很誇張
04/11 04:50

04/11 04:51,
不知道版主能不能處理這種惡意誤導板友的言論
04/11 04:51
不懂我可以po詳細一點 非道路 就不是警察該管的範圍 停車場的事故本來就是民事問題 民事糾紛 也不是警察該管的範圍 警察沒有義務 也沒有責任要幫你處理民事問題 正確的做法 你有保險 就是叫保險公司來處理就好了 保險公司賺錢賺假的? 現在很多公司都有馬上現場處理服務了 廣告打很大阿 沒保險 請上調解委員會或民事庭去提告請求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1點 定義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 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http://ppt.cc/p5k1 警察介入民事糾紛之處理方式? 一、警察法規定:警察任務係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令依法維持公 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等公領域範疇。 二、民事糾紛係屬人民間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係以私人間合意解決 為原則,當事人如不能透過合意解決,依法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訢訟,以實現民事上之權利 ;警察機關並非司法機關,原則上不介入民事糾紛之處理;惟依據警政署「受理民眾諮詢 案件協助處理程序」規定,民眾所諮詢之案件如屬民事糾紛時:原則上警察機關不主動介 入處理,然民眾請求諮詢時,仍應該視個案情節與現場狀況,參酌相關之法令提供一定程 度之詢諮或洽詢相關法律諮詢服務機構;但如諮詢之事項涉及特殊性、複雜性及專業性之 事項,則應建議洽詢律師或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法律程序救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99.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ar/M.1397180347.A.C76.html

04/11 09:44, , 1F
恩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很有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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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09:46, , 2F
而且你去google關鍵字 停車場 道路 可找到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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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09:47, , 3F
誰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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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09:54, , 4F
你去司法院檢索判例 會有更多不同法官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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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09:55, , 5F
所以連法官都有不同意見 難道還是ptt網友說了算嗎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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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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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新聞報個案 就反當成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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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09:57, , 8F
你去跟法官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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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0:00, , 9F
幫你g了一下 只有非任何人皆可使用,故非屬供公眾通行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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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0:00, , 10F
方,即非屬上述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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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0:01, , 11F
我怎麼看都覺得法條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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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0:02, , 12F
供"公眾" 通行" 之地方 就是道路 公、私有者,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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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0:03, , 13F
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 通行為目的 供公用 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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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0:18, , 14F
噓回來 所以公共通行停車場就是道路 還特地開一篇給錯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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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0:21, , 15F
除非你要硬凹我的文章是指社區那種封閉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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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0:41, , 16F
是可以請警察處理的 單純是警察嫌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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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1:34, , 17F
保母管真寬 叫保險公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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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2:30, , 18F
警察當然可以處理 但可以直接互找保險業務員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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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44, , 19F
實務上,停車場不是道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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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46, , 20F
供公眾同行,公是指一般道路,私是指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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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47, , 21F
停車場不管是公或是私人,他就是停車場,不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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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50, , 22F
是道路 法官認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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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50, , 23F
就像是大型工廠間的內部通道,縱使可供往來人車通行,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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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50, , 24F
本質上它是屬工廠用地,也不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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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51, , 25F

04/11 15:52, , 26F
可以請問哪個法官認定停車場通道是道路嗎?給我關鍵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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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52, , 27F
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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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5:53, , 28F
大型工廠是雖非特定 可得確定的人 當然不是道路 謝謝
04/11 15:53, 28F

04/11 16:14, , 29F
這裡又有一篇停車場可視為道路的公文 http://ppt.cc/qSaa
04/11 16:14, 29F
你貼這篇不是自打臉嗎 就是因為停車場屬於道路有爭議 前段是針對第56條"違規停車"的部份作解釋 並沒有全面性概括停車場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部範圍 再來後面有函文更明確 "路外停車場如自訂有內部管理規定,當不符處罰條例所稱『道路』之範圍;若欲將路外停 車場視為道路之延伸,除應供公眾通行外,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 制設施及行車管理規則等事宜" "停車場內各種違規如酒駕、無照駕駛等情事,該處表示將尋法規會解釋適法性後,再據以 配合警察局加強取締。" 停車場有定規定 就不是道路 要認為道路 除供公眾通行外 還要先請警察及主管機關認證 不知道全台有幾個停車場是主管機關認證的道路?

04/11 17:14, , 30F
不要嘗試和白癡爭辯,他們會把你降到他們那個層次。
04/11 17:14, 30F
※ 編輯: loveloser (124.199.85.34), 04/11/2014 17:51:09 ※ 編輯: loveloser (124.199.85.34), 04/11/2014 17:53:47

04/11 21:10, , 31F
呵 現在又說是道路囉 你不是很會嗎
04/11 21:10, 31F

04/11 21:18, , 32F
事實就是有停車場是道路 你錯的很嚴重
04/11 21:18, 32F

04/12 00:00, , 33F
樓上真的有夠誇張 看完上面這串你這結論到底怎麼來的???
04/12 00:00, 33F

04/12 01:07, , 34F
天才是有極限的 下一句不用我特別說了吧~
04/12 01:07, 34F

04/12 02:37, , 35F
我還真的打1999過咧 停車場確實可以請警察做筆錄
04/12 02:37, 35F

04/12 12:47, , 36F
Ricky13你真的很誇張 去看我的連結或去跟法官聊聊天很難嗎
04/12 12:47, 36F

04/16 08:58, , 37F
看完某M推文感覺真的很好笑
04/16 08:58, 37F

04/16 09:02, , 38F
如果證明是M1006你誤導,你要不要進水桶?半桶水響叮噹
04/16 09:02, 38F
文章代碼(AID): #1JHqUxns (car)
文章代碼(AID): #1JHqUxns (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