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桃園 好市多前火燒車已回收
先把我前面打的推文和第一個回我很瞎的推文打出來再做補充
: 推 LLN858:先不管超速,這案例很有爭議喔,機車不見得有路權... 04/10
: → LLN858: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99條開宗明義就規定須遵守標誌或標線 04/10
: → LLN858:行駛,再附加須遵守的條例喔...機車已經違規在先了 04/10
: → LLN858:在右轉專用道直行喔.....以上有錯請指證 04/10
: 推 LLN858:個人猜路權是建立在遵守標誌標線的情況下 04/10
: → LLN858:遵守標誌標線的情況下,直行車當然佔有絕對路權 04/10
: → LLN858:不然逆向行駛直行,你轉彎還要讓他阿?? 04/10
: → LLN858:補充遵守標誌標線的情況下,所有條例都是直行優先喔
: 推 tsctao:路口沒有分轉彎或是直行專用阿,燈號是綠燈
開始解釋我為什麼為什麼我會覺得機車很可能錯大部分了
第一那個撞擊點在路口轉彎處,路面有明顯的方向標誌(我猜大部分人平常不會注意)
這方向標誌可是關鍵了,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一條記載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D=A0011
明顯記載路面標誌表示該車道出入口"僅準"通行的方向,
跟第一百七十六條效力一樣,這表示影片中地面右轉標誌就是右轉專用道
這時我就提第一個回我很瞎的推文,標誌就是到了路口出入口時該遵行的方向
然不成地面標誌提早告訴你是要你上人行道嗎?還是有牆撞牆,條仔撞條仔嗎?
回到我說推文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99條開宗明義就規定須遵守標誌或標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所有條文都是條優先的,不夠清楚的部分才用項,款去解釋
(大部分直行優先,都是出現在項次理,條文只會要你遵守規則)
所以撞擊點在轉彎處,機車就會變成右轉彎車輛了
當然正常人百分之百會說他是要直行,為什麼,當然大家都看的出來(包括我)
但講直接法律,我們是沒有權力去主觀認定的,有這權力的只有警察和法官
警察和法官只會用法條去合理的主觀認定,機車被認為右轉的機率頗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八項解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慢車道右轉的確要先讓快車道左轉,所以貨車反而是絕對路全
如果法官認定,機車有直行意圖,很明顯也是違規直行 V.S 沒有違規左轉
你覺得誰會有路權???法官會這樣主觀認為當然不會少路口為減速,疑似超速
( 法官把機車當右轉車認定也可能,很多法官只會照條文判決,所以搞不好他也認定
他可以那個速度卡普過灣,恐龍法官一堆勒,但有時候法律很死沒辦法才會造就一堆恐龍)
路權是絕對建立在法規上的
一般人都把直行當成尚方寶劍,本來就不太對的觀念
因為會撞擊就是會有相同行進方向的速差,超速直行就先失去一部份路權了
(一切都是法官認定喔,有些案例法官認為就算你沒超速也無法避免的車禍
搞不好還是判你100%路權)
而有沒有超速如果沒有儀器或煞車痕輔助,根本自由心正
沒違規大部分的案例,本來就是直行佔有絕對優勢,加上超速太難舉證
才造成一般人覺得直行車獨大的刻板印象
超速如果是主因又可以舉證,的確會喪失大部分路權的
之前就有人用監視器秒差+移動距離算出車速舉證成功的!
回到這個案例,研究法規後,個人傾向騎士貪快違規切入右轉車道,遇到死角沒看到貨車
貨車好死不死也是死角沒看到他很快的過來,才會發生的,如果機車真的要右轉
速度自然沒這麼快,要撞上根本不可能,除非很瞎的還去爭道
所以就法規面來看,機車肇則感覺比較是大部分
貨車頂多是變燈同時直接左轉,構不構成闖紅燈沒拍到線很難認定
或是對向車道燈號是不是相同一般綠燈(應該是跟這向相同也不一定)
搞不好也可能是直行綠燈,尚未左轉綠燈,這樣就是闖紅燈,騎士又起死回生了
最後我只能說
一切都是法官說了算,但個人認為騎士違規較多(其中超速,路口未減速比較難認定)
說貨車司機比較惡劣有失公正!
PS:以下保留比較有爭議原文推文,部分刪除
※ 引述《nerudaliu (australia)》之銘言:
: 標題: [心得]桃園 好市多前火燒車
: 時間: Wed Apr 10 10:44:25 2013
: http://youtu.be/jg_MvsEag40
: 看來是小屁孩高速過綠燈
: 以為貨車會讓他
: 只是貨車大概也被視線死角遮住了
: 馬路如虎口
: 只是這次還會噴火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3.37.91
: → TurTao:純粹轉彎未禮讓直行,貨車要負擔絕大多數的責任 04/10 11:38
: → TurTao:騎快騎慢一回事,直行車絕對是最大的 04/10 11:39
: → TurTao:G大觀念錯誤,轉彎永遠要禮讓直行,無論轉完沒 04/10 11:39
: → TurTao:也是啦,撇開路權不談,小鬼真的一點安全觀念也沒有 04/10 11:39
: 推 silencedance:不管是否先轉 轉彎車永遠要讓直行車 04/10 11:40
: → silencedance:貨車多數責任應該是無誤了..沒看到也沒輒 04/10 11:41
: → TurTao:有把十年前法律拿來張飛打岳飛的八卦嗎..... 04/10 11:41
: → TurTao:現在的法律是轉彎一定要讓直行,沒有任何但書 04/10 11:42
: → TurTao:只要還沒有離開路口,都算是轉彎狀態下,要負擔多數責任 04/10 11:44
: → tsctao:綠燈直行車路權最大 04/10 11:44
: → TurTao:無論撞到哪裡誰撞誰,只要是轉彎撞直行,就是轉彎錯 04/10 11:45
: → TurTao:幫S大附註一下,超速算違規,但不影響路權,結果一樣 04/10 11:46
: 推 tsctao:行車紀錄器拿出去 機車應該有機會負一點責任(車速明顯過 04/10 11:47
: → tsctao:快) 04/10 11:47
: → TurTao:就算機車過快,還是不影響其路權啊....頂多吃超速罰單 04/10 11:47
: → tsctao:之前台北市東興路 一台野狼直行被迴轉的FERRARI撞 04/10 11:47
: → TurTao:而且超速一定要用科學儀器測量,影片無法當成證據的 04/10 11:48
: → tsctao:最後責任是2/8還是2/7 忘了 就是野狼騎士被認定超速 04/10 11:48
: → TurTao:ts你說那次我知道,後來是8:2分,機車2成責任 04/10 11:48
: → tsctao:鑑定單位認定超速導致FERRARI駕駛反應不及,所以仍需分攤 04/10 11:49
: → tsctao:肇事責任... 04/10 11:49
: → TurTao:說真的比起超速,貨車也很可惡,根本不管對向直行車 04/10 11:53
: → TurTao:影片可以"推測"超速,但無法認定,沒有證據效力 04/10 11:56
: → TurTao:就算是可以以影片認定超速,也不影響直行路權鐵則 04/10 11:57
: 推 allend9297:貨車只是慢慢過而已,十字路口本就應該減速確認路口淨空 04/10 12:19
: 推 LLN858:先不管超速,這案例很有爭議喔,機車不見得有路權... 04/10 13:15
: → LLN858: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99條開宗明義就規定須遵守標誌或標線 04/10 13:15
: → LLN858:行駛,再附加須遵守的條例喔...機車已經違規在先了 04/10 13:15
: → LLN858:在右轉專用道直行喔.....以上有錯請指證 04/10 13:15
: 推 LLN858:個人猜路權是建立在遵守標誌標線的情況下 04/10 13:19
: → LLN858:遵守標誌標線的情況下,直行車當然佔有絕對路權 04/10 13:19
: → LLN858:不然逆向行駛直行,你轉彎還要讓他阿?? 04/10 13:20
: → LLN858:補充遵守標誌標線的情況下,所有條例都是直行優先喔 04/10 13:21
: 推 tsctao:路口沒有分轉彎或是直行專用阿,燈號是綠燈 04/10 13:26
: → Shadow1124:機車可能搶快了點 但是騎在那邊沒問題吧 04/10 13:44
: → chair209:很多車都這樣左轉,超沒品,但也很多機車撞上去 04/10 14:10
: → CORSA:機車的肇責頗大,因為綠燈是允許注意通過而不是保證安全通過~ 04/10 14:40
: → hbk2133: ↑↑受教了 04/10 14:42
: 推 Fiesta5566: 見鬼了 04/10 14:56
: 推 QCANCER: 嚇到了 04/10 15:01
: 推 LLN858:研究了一下法規,機車幾乎百分之百錯了... 04/10 15:04
: → ckai1983:真假 開始推翻前面的推文了 04/10 15:05
: → Shadow1124:http://www.youtube.com/watch?v=6W1_q0PBum4
04/10 15:23
: 推 goodsnk:法規是死的 人是活的 04/10 15:24
: 推 LLN858:好懶,要打真的要長篇大論了... 04/1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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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減肥幾公斤在高興時~~
老實說在別人眼中~你還是個胖子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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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5.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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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LN858 來自: 58.115.24.87 (04/1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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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事...那段打錯....已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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