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罪行》、《罪咎》
書名:《罪行》、《罪咎》
作者:費迪南‧馮‧席拉赫(Ferdinand von Schirach)
出版社:先覺出版
記得之前在讀心理學系的時候,每個同學都要分組、設計實驗,然後找不同的同
學、朋友來做心理學實驗,有認知、社心等不同類別的心理學實驗。
記得很清楚的,是有一組同學做了「從眾」的實驗,實驗結果中,他們表示:我
有從眾的行為。依然記得當下我自己對此答案並不滿意,也跟同學爭論了好久。
好不容易,其實我覺得同學並沒有說服我,但心裡總是不太喜歡這種感覺:很習
慣獨來獨往的自己,如何會有從眾的行為?
現在想想,雖然已經忘記實驗的內容,但其實人們的行為,的確是或多或少會有
「從眾」的行為,也覺得有點對不起找我做實驗的同學。
最近考完教甄後,也開始看除了漫畫以外的書。《罪行》、《罪咎》兩本書,都
是同一個德國律師所寫就的,當初只是看題材似乎很有趣,就從博客來訂購,也
才陸續看完。
這兩本無法囫圇吞棗的閱讀結束,不像許多其他小說、散文或短篇文章,看太快
,除了思緒容易不集中外,或許更讓我去思考的,就是到底什麼是「人性」?
「人性」是什麼?
很早以前,孟軻先生告訴我們,人性本「善」,然而這麼說卻無法解答我心中的
疑惑,那麼為何「人會做壞事」?如果環境當中每個人都是善的,那麼集體表現
出來的行為也當是善的,那何以會有戰爭?搶奪?心計?忌妒?等等這些似乎「
不那麼善」的情緒與行為?
而如果像荀況先生所言,人性本「惡」,何以世上仍會有拾金不昧、點滴之恩湧
泉以報、歹竹出好筍的例仔,而且還層出不窮?
當然也有韓愈提出「性三品說」,上品純善、下品純惡、中品則善惡相混或無善
惡。然而,以儒家的孔丘先生,最不能使我諒解的一點,就是他以舜為孝悌楷模
。話說堯傳地位給舜,但舜卻為了其過去的私怨,而放逐了其父親及弟弟。舜的
行為可以理解,因為他並非在有家庭溫暖的環境中長大,但其行為卻不可能作為
孝悌之楷模。那麼,舜的人性,到底是上品?下品?亦或中品?而推崇舜的孔丘
,其人性又是為何?
這也讓我想到,社會心理學研究的議題,很多也都牽涉到人性。比如說:當你看
到路邊有一個人,一直在抬頭看著遠方某處,你會怎麼做?如果是我,我也會朝
他看的方向,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還真的有心理學家做過類似的實驗!而這
就是在研究從眾行為。
然後,心理學家也很感興趣的一個議題:為何在二戰時代,納粹軍人們狠得下心
,屠殺六百多萬的猶太人?也陸陸續續有了一些實驗的結果。(當然以現代衡量
實驗倫理的標準,這些實驗泰半已經不能再施作了)
人的趣味之處,就在於「人性」複雜,但人卻往往想把它簡單化。很多東西簡化
並非不好,然而過於簡化,往往會使人忽略其背後的脈絡、因果及發展歷程。
人的故事一向就不是簡單的。如同我們在電視上偶爾會聽到:OOO一向孝順、
純樸乖巧,沒想到竟會做出這樣的事。若果此人真如傳言,那的確應當不會做「
壞」事;若是此人不如傳言,那他平常所表現出來的,或許就是偽裝了。
一個「好」人,可能也會有人覺得他有某些令人厭惡之處;一個「壞」人,也許
某些地方有些人很感念他所曾為大家所做過的一件事。誰知道呢?然而我們卻時
常以單一的角度、看法去看一個事件、個人、群體,卻視而不見在那背後的另一
些人或事件。
好人為何會遇到壞事?或者壞人為何會遇到好事?在這兩本書中,都各有一些這
樣的例子。但其實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每個人當下所做的某個抉擇,就會影響他
的未來。也許都會死,但可能死法不同,或者死期不同。
這就是人性有趣的地方。
這兩本書所讓我想到的另一個議題,也可對照恐怖漫畫大師伊藤潤二所畫的《憂
國的拉斯普金》,還有臺灣的司法系統。臺灣的司法據說是師承德國,然而當人
遇到司法機器時,是否真有所謂的緘默權?或者無罪推定原則?看到《罪》中提
到,檢察官其實也會調查嫌疑人的正向證據,然而在《憂》及臺灣的司法環境中
,一直讓我以為,其實臺灣的司法系統跟日本都差不多。
前陣子忘了看到哪一回事,只記得一個母親在責打其小孩。這在臺灣其實是已經
習以為常的事了,而我也沒有足夠的勇氣去提醒或制止該位母親,我的腦袋裡,
卻只突然浮現出一個感嘆:「原來我們是活在一個不懂得尊重人的環境中,難怪
我們也都不知道何為尊重人。」
很久以前有次自己很生氣的跟某位長輩咆哮(其實我個性也是既衝動又不懂得分
寸):為何你們都不會說鼓勵人的話?該名長輩也回應:我們從小就都是如此了
!我們有怎樣嗎?
是都沒有怎麼樣,但也很不會、不懂得如何去尊重人。於是在學校會發生老師懷
疑學生偷錢,就要大家在小紙條中寫出認為可能的三個兇手、情侶在談分手時會
互相計較彼此的付出,然後甚至還會散播不實傳言或傷害事件等等、或者就是國
家、財團為了開發某個地方,不惜動用御用學者、假(可議)環評,好讓人民以
為無關緊要,還有助於開發跟經濟發展。
的確,或許德國的人權,在你看完《罪》兩本書之後,會覺得太多、太氾濫了,
然而我每每想到蘇建和等三人所涉及的汐止命案,就還是會覺得,法律所看的,
並非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誤放一人。正因為牽涉到一個人的自由、財產與生命,
我們其實就該更加鄭重其事地去評估、衡量如何論處。
同樣的,即使不談法律,當我們面對一個人時,是否也該依舊有此鄭重其事的態
度,去看每一個不同的個體呢?
《罪》中,最讓我讚嘆、感動的,也是作者提到的立法精神。德國的殺人罪有兩
種,一種是殺人、另一是謀殺。同時也考量到可能被殺死的人而有另一較輕微的
罪責「危險性傷害罪」。
在臺灣曾有個罪刑「唯一死刑」,也就是觸犯了某些法條,就只能判決死刑。但
後來反省這個罪刑之可能後果,「左右難逃一死,那就幹到底吧」,這也是後來
為何臺灣已經幾乎沒有「唯一死刑」的罪刑了。
人性之難解,當和法律互相起了交互作用,又當何解?可能又是一個更難解的議
題。
而問我人性到底是善、或惡、或人性分做三品?(其實還有個無善惡說)我想我
還是寧可當作是人性本善的吧。我想人雖然容易學做壞事,但沒人是想一直做壞
事的。與其去試探人的底限在哪,不如去推崇那可能幽微、卻能燎原的人性之光。
很難,但我願意去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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