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紅單申訴(違停)

看板biker作者 (東方行B)時間4年前 (2020/06/18 18:03),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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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看違規點是否為人行道或退縮地? 不論是否私人與否 人行道能不能停車有兩個條件 該處有無設立禁止告示 若有就是違規 若無則停車方式有無妨礙行人通行 至少要留一條路給人走 不然還是違規的 但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 騎樓也是人行道 那麼退縮地就是一個模糊地帶的空間 因為法規上並沒有規定退縮地不可停車或行駛 退縮地的特徵就看起來也不像人行道但又很像柏油路那種 當然昨天警察有打電話回應有關法令 確實退縮地停車或行駛是沒罰則 就像高雄火車站有一處告示有寫禁止人行道、騎樓跟退縮地停車 問題在於違規退縮地停車 沒有法源依據當然也開不了 至於臨時停車的法規如下:{}()表示是我目前實際遇到的狀況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計程車、公車、消防車為屬於臨時需要,因此不論有無進行上下車/貨都不可,其餘車種 停車格為須三分鐘證明}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 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上下車/貨除外,但若有造成他人得被迫違規行駛者仍可 舉發,如學校有公告指定時間者除外)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 消防栓之前停車。 *若紅線停車卸貨雖排除,但若在消防栓前停車仍可舉發,因消防栓屬於隨時需求。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紅線狀況比照一款/但紅線內之水溝明顯與 道路不同情況下,停於水溝則無法舉發,除非水溝與紅線是同區域)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如未畫線停車但旁邊有雙黃線或快車道等造 成得被迫違規行駛下)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除消防車、計程車及公車為臨時性可立即舉發,其餘為須三分鐘證明)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路人或腳踏車於該車前後蒐證證明)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不論有無上下車/貨者一律舉發}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 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 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目前這邊有弄一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基本版 我前陣子無聊去把整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看過後 其實若民眾可以舉發的條例 只有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可以 其餘那種如酒測或電動滑板車等情況 民眾了解而還是得需要由警察處理的就是交由警察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62.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92474618.A.A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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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20:56, 4年前 , 2F
詳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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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07:23, 4年前 , 3F
法定退縮空地開罰與否權責在地方政府 如桃園 高雄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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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07:23, 4年前 , 4F
為禁止 要查地方自治條例而非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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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0:04, 4年前 , 5F
高雄的確定退縮地不罰 警察已回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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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2:27, 4年前 , 6F
https://reurl.cc/20O1v9 高雄市政府規定 非警察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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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2:28, 4年前 , 7F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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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wplweW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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