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運研所亂下結論產生車種分流以及機車慢車管理化已刪文
大家都知道
交通部對機車最喜歡嘴的
就是「機車沒有外層包覆所以很危險」
依此進而延伸出「禁行機車」以及「將機車當慢車管理」的態度
要有這些態度,少不了要有些資料背書 (原來不是公路總局啊)
在 2011 年的時候,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做了一份
單向三車道以下道路取消禁行機車道及允許機車直接左轉之評估報告
https://goo.gl/W8AmyN
其中第三節「國際機車安全管理概念」
裡面提到這樣:
https://i.imgur.com/YFt9NFz.png
翻譯成三段式論證就是
1. 行人/腳踏車碰撞速度 30km/h 的時候死亡率 10%,超過 50km/h 死亡率超過 80%
2. 機車跟行人/腳踏車一樣沒有自保能力
3. 因此要將機車行駛環境區隔/混流時降低車速到30km/h
一步一步帶著大家拆解運研所亂下的結論
1. 行人/腳踏車碰撞速度 30km/h 的時候死亡率 10%,超過 50km/h 死亡率超過 80%?
回頭找一下這份 OECD 報告,回頭再去看一下這張圖的出處
是 2005 年 New Approach to a Safe and Sustainable Road Structure and Street Design for Urban Areas 這篇論文
https://goo.gl/QajXVX (Session 18 Wramborg, pp.1294)
明明裡面講的是「行人與自行車被其他車輛以 30km/h 撞擊的時候死亡率為10%,50km/h被撞擊死亡機率為 80%」
直接被運研所翻譯成「機車 30km/h 出車禍死亡率為 10%, 50km/h 下出車禍死亡率為80%」
而且,這篇論文出發的角度是市區的行人啊
所謂的降低速限到 30km/h 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那叫做「市區道路」
因為如我我們將市區道路的速度限制在 30km/h,可以有效降低行人或是自行車的死亡機率。
2. 瑞典英國荷蘭將行人、自行車及機車等發生事故時之碰撞速度降低為30km/h以下可以降低弱勢用路人25~35%的死亡數
OECD 報告裡面是這樣說的
https://goo.gl/88pvAg
(pp. 88)
https://i.imgur.com/GSOGEQ4.png
找一下原始資料
https://goo.gl/WL1NhF
明明這三個國家用的方式,叫做「多設立速限 30km/h 區域」、「加上圓環」等方式
給運研所翻譯就變成「將行人/自行車/機車與汽車行駛環境區隔,或混流時將車速降低為 30 km/h 以下」
翻譯錯就算,還偷偷加上將行車環境機車/汽車區隔
明明人家是要把汽車/機車跟行人區隔
讓行人更為安全
http://acrs.org.au/files/arsrpe/Grzebieta_VRU%20Treatments.pdf
https://i.imgur.com/fPxzmEc.jpg
好
如果上面運研所的翻譯說的通,
為什麼這三個國家的 rural road 還是 60 / 70 km/h 的路?
為什麼這三個國家的 freeway 還是 100 ~ 130 km/h 的路?
為什麼這三個國家的機車還是能在 freeway 上跟汽車跑?
這些報告明明就是以行人被撞為出發點,要求不分車種在市區要將速限降低為 30 km/h
來到台灣就變成「機車是慢車,機車只能騎 30 km/h,機車不能與汽車混流」
對就是在說你
垃圾四工處
引用資料想要佐證機車騎乘在隧道很危險
結果人家資料是在說市區多線道的狀況
跟你這南澳隧道根本完全不相同 (單線道耶)
究竟什麼時候才要開放南澳隧道給機車騎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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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207.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48150479.A.A81.html
※ 編輯: grapherd (140.113.207.250), 01/22/2019 17: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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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國際上沒這麼多機車可以參考這句話之後是:
然從前述安全系統方法之觀念,機車與汽車原則以採「空間分流」(如設置機車專用道)較符合安全需要
(OECD 根本沒這麼說)
混流時亦應降低速度之環境 (如慢車道),較能保障機車族之安全
(OECD 根本也沒這樣說,更何況 OECD 也沒說讓機車滾去慢車道)
(OECD 是要所有車種在 urban road 都 30km/h,避免行人被高速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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