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機車停騎樓1次收17張罰單!「斜停角度都一

看板biker作者 (小白)時間5年前 (2018/08/01 11:25), 編輯推噓15(1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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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騎樓1次收17張罰單!「斜停角度都一樣」法官霸氣全撤 https://fnc.ebc.net.tw/FncNews/cars/46599 基隆李姓男子多年來都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沒想到去年7月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密集檢 舉,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罰鍰金額總計1萬200元。李先生不服,翻出產權主張是停在自 家土地上,那來的違法,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一罪不二罰,判17張罰單 全部撤銷。 李男訴訟指出,他住在一棟7層樓的公寓,大樓是在民國82年6月26日以土地作為基地向市 府申請建築,按照當時的建築法規建蔽率為6成,留有未建築的法定空間是4成,騎樓屬於 一樓住戶所有並登記產權,與一般開放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狀況不同,他多年來都把機車停 放在大樓的法定空地上,結果卻一次收到17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 李男強調,「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那段期間沒有用到那輛機車,被舉發期間就一直停在 那裡。」警察依據民眾錄影就判定他違規,還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連開17張罰單,雖然一 張僅裁罰600元,但怎麼可能讓人信服,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人員反駁,認為李男的機車明顯是違規臨時停在騎樓,騎 樓本來就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開罰並無不妥 。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 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至於道 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不是這次論述重點。 他們勘驗檢舉人所提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該車輛停放在信二路左側之一棟公寓大廈1樓 騎樓處,斜斜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向公寓大廈之大門,該騎樓是開放空間,可供行經該處 不特定多數行人任意通行,客觀上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所以那裡禁止臨時停車及 禁止停車。 檢舉人從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密集檢舉17次,法官表示,該車 輛是一個停車行為,停車後,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於密集 時間對相同的停車行為,多次錄影或拍照採證,予以多次處罰。 ---- 交通法規上不是允許每二小時檢舉一次,這個案子看起來不像是拿同一個照片 惡意檢舉不同日期的違規,若這機車確實是每天違停,若每天檢舉為什麼不算 一行為不二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55.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33093940.A.F96.html

08/01 11:32, 5年前 , 1F
有動過是看得出來的 只是就新聞內容看不出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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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騎樓即使是自家產權也還是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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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33, 5年前 , 3F
法官只是撤銷第一張之後的連續舉發罰單而已 第一張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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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來還是要繳 也就是車主的產權說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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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38, 5年前 , 5F
最該開單的應該是旁邊轉角那些汽車,機車停騎樓內又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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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38, 5年前 , 6F
通道能讓行人通行是妨礙到那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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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42, 5年前 , 7F
早就該把騎樓給廢掉了 外面拓寬做人行道並加裝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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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42, 5年前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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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46, 5年前 , 9F
OPOPOPOPOPOPOPOPOPO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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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49, 5年前 , 10F
當時開庭我是負責這件的通譯,有看到行車記錄畫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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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49, 5年前 , 11F
的是每天特地繞過去拍一下...結果也真的只是撤銷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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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依不連續開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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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1:51, 5年前 , 13F
違停一次可以停到天荒地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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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2:04, 5年前 , 14F
不連續開罰的規則是?違停一次可以停到天荒地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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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2:17, 5年前 , 15F
一次行為不二罰 就是闖一次紅燈不會因為被十個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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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變成十張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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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2:22, 5年前 , 17F
計程車停那邊停的好爽喔 怎麼都不會有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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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2:22, 5年前 , 18F
產權是自己的卻不能自己用? 這樣當初寫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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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2:31, 5年前 , 19F
但他是天天違停,難道天天檢舉同一個違規也沒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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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2:37, 5年前 , 20F

08/01 12:37, 5年前 , 21F
這案子連續開單行政訴訟就判違規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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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2, 5年前 , 22F
土地產權是自己的本來就可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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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17, 5年前 , 23F
不是騎樓是你的你就可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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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18, 5年前 , 24F
這跟闖一次紅燈可不一樣 這是可連續開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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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20, 5年前 , 25F
有產權沒有使用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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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34, 5年前 , 26F
這樣以後違停的人安心了,因為只有第一張罰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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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45, 5年前 , 27F
https://bit.ly/2M8f37R 這是這次違停撤銷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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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46, 5年前 , 28F
一罪不二罰到底甚麼概念 高速公路一路超速也可以開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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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46, 5年前 , 29F
主要應該是因開單是用55條臨停來開單,但實際上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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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48, 5年前 , 30F
停車而非臨停,應該用56條來開單而用法自屬有誤,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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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01, 5年前 , 31F
所以警察想幫違規人省錢,有時候變找自己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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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06, 5年前 , 32F
這新聞擷取的重點有夠爛,誤導就是這樣來的。pupulzlz大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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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06, 5年前 , 33F
得比較接近判決重點,有興趣的自己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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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07, 5年前 , 34F
所以每次這類新聞在沒有判決書的情況下我都是先打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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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07, 5年前 , 35F
果然沒錯,要求新聞摘對重點真的是太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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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21, 5年前 , 36F
我差點也被誤導以為是機車,查了一下判決書發現檢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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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22, 5年前 , 37F
自用小客車(非機車),真是XXX,現在的記者吼,這樣求證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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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33, 5年前 , 38F
看判決書應該是裁罰的法用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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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46, 5年前 , 39F
這年頭新聞報導不先打個大問號就是掉入媒體的圈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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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5:50, 5年前 , 40F
推一個 媒體就是希望讀者觀眾有"怎麼這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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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5:52, 5年前 , 41F
然後再一起罵很扯很爛 至於事件真相什麼的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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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5:54, 5年前 , 42F
騎樓是私有產權但是必須供人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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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5:55, 5年前 , 43F
這釋憲過 是公職常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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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6:05, 5年前 , 44F
啊是有整個騎樓被機車封住不能走哩?
08/01 16:05, 44F

08/01 16:11, 5年前 , 45F
檢舉這個 不如先處理全台封住騎樓的店家住戶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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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7:00, 5年前 , 46F
其實嘿,媒體是想機車能停騎樓,為啥汽車不能停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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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7:14, 5年前 , 47F
j這騎樓是他自己的,跟一般的那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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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7:16, 5年前 , 48F
法官霸氣不適用兩小時一次連續開罰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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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7:22, 5年前 , 49F
這法官再幹嘛啊?直接忽略2小時開罰這規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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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8:03, 5年前 , 50F
微罪還亂拍 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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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8:52, 5年前 , 51F
騎樓沒有自己的就能停車這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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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4:43, 5年前 , 52F
重點是 從照片如何證明兩張是超過兩小時再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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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4:44, 5年前 , 53F
警察可以依職權 做兩小時連續開罰 那是我們信任警察的前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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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4:44, 5年前 , 54F
如果是一般人檢舉 如何證明這每一張照片 的時間是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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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4:45, 5年前 , 55F
以無罪推定原則 應該是要提供照片的人作證 證明這上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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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4:46, 5年前 , 56F
如果車子有移動過 或許還可以證明 這時間有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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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4:46, 5年前 , 57F
但照片裡每一張角度都一樣 以無罪推定原則 當然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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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ROIWq-M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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