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NBA是協會制還是公司制?與PLG和T1有何不
看板basketballTW作者access4096 (吃飯 睡覺 黑富邦)時間6月前 (2023/11/06 21:41)推噓7(7推 0噓 25→)留言32則, 11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PLG/NBA是協會制還是公司制?與PLG和T1台灣2職籃聯盟有何不同
NOWnews/臺北報導
2023-11-06 18:02:20 |2023-11-06 18:14:57
P. LEAGUE+ 今(6)日宣布將進行改組,將從公司制改成協會制,首任會長確定由臺灣籃
壇代表人物張嗣漢先生榮任。這也代表著該聯盟未來在經營層面將走往一個新方向,《
NOWnews》也對照美國職籃NBA的經營模式,對公司制和協會制做出評比。
之前PLG的執行採取「聯盟公司」與「聯盟協會」併行制, 規章明確表示聯盟公司將設立
賽務決策委員會,並將賽務相關事項之最高決策權保留予該委員會。賽務相關事項應先經
由賽務決策委員會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
操刀聯盟本身運營的「台灣籃球股份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由聯盟和6球團作為主要代表
,陳建州擔任執行長。聯盟本身不僅負責賽事主辦,行銷宣傳、商品設計、贊助、轉播及
廣告等事務之執行,而且也有參與營利,包括轉播權利金和贊助的部分。
NBA是什麼制度?他整體架構如何去運營?
NBA的前身為BAA(Basketball Association of America),發起於1946年,由11家冰球
館和體育館的老闆們共同成立。在1949-1950年賽季,他們併吞了NBL,並改為如今為人所
熟知的NBA(National BasketballAssociation)。
NBA聯盟由各獨立的球團公司(Club)和一個非營利取向的聯盟(Association)組成。聯
盟負責組織、推廣、經營賽事,處理涉及俱樂部之間的公共事務,並規定一切相關的權利
與義務,具體事項包括競賽規則、聯盟管理制度的製定與修改,裁判員的僱用與培訓,代
表聯盟與球員工會談判,進行聯盟推廣活動,擴大聯盟影響等等。
聯盟最高的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由NBA各球團老闆所組成,他們決定聯盟總裁人選,並賦
予其權力,讓後者去執行經營方向、擬定規則和操辦公共事務。所以實際上,聯盟的主人
是球團,這是非常明確的,但是他們將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委託給選出的聯盟辦公室。
這樣明確的經營分工,是NBA能長久以來能保有公平性、競爭性和創造性的原因。
NBA這樣大的商業組織本身營利嗎?
NBA作為國際性的體育機構,每年能從賽事產生巨大的商業利益。但聯盟收入雖有一定的
比例用於聯盟本身的支出,但超過一半(約為51%)是返還給各球團。根據其架構規章,
聯盟本身並非營利機構,自然也不會出現官方和球團之間因為利益而發生衝突的情況。
今年初,傳出迪士尼有意挖角NBA現任總裁Adma Silver的新聞。這代表後者和也和官方談
合約,他是受僱人員,而非經營者。這就很好的說明了NBA聯盟在經營層面的各種關係。
台灣兩職籃聯盟此前各採取什麼樣的制度?PLG為何改制?
「T1 League」從成立以來,籌備小組在參考美國及日本等職業籃球聯盟的經驗,決定捨
棄公司制,以「協會制」為經營主體。由各家球團繳交年度服務費,並自籌球隊營運費用
,以此減少職籃聯盟和球團之間的利益衝突,聯盟則以球團服務為任務,協助各家球團將
商業價至最大化。
而PLG則有所不同,雖然是「聯盟公司」與「聯盟協會」併行制,但實際上更偏向公司制
,聯盟本身也是股東、參與經營、並擁有話語權。聯盟執行長陳建州和「矽谷幫」與有一
半的股權,而經營方向則由聯盟本身和6球團共同協商事務,前者也擁有投票的權力。
從這方面來看,T1與NBA的制度更加相像,聯盟更偏向一個經營組織,由球團來決定主導
人,執行各俱樂部代表的想法和意志。而PLG則是一家商業公司,由最大股東(台灣籃球
股份發展有限公司)和股東(各球團)共同經營,承擔盈虧。
如今PLG也轉向協會制,代表未來聯盟將由各球團來開會直接進行決策,而規章、賽務等
事項也會經過更多討論。今年夏天由於前執行長陳建州爆出性騷擾事件,重創聯盟,為避
免一人獨自代表一聯盟的情況發生,因此休賽季也決定做出改變。
原文網址:https://www.nownews.com/news/629568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65.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99278072.A.944.html
推
11/06 22:07,
6月前
, 1F
11/06 22:07, 1F
→
11/06 22:13,
6月前
, 2F
11/06 22:13, 2F
推
11/06 22:31,
6月前
, 3F
11/06 22:31, 3F
推
11/06 23:12,
6月前
, 4F
11/06 23:12, 4F
→
11/06 23:22,
6月前
, 5F
11/06 23:22, 5F
→
11/06 23:22,
6月前
, 6F
11/06 23:22, 6F
→
11/06 23:22,
6月前
, 7F
11/06 23:22, 7F
→
11/06 23:22,
6月前
, 8F
11/06 23:22, 8F
→
11/06 23:22,
6月前
, 9F
11/06 23:22, 9F
→
11/06 23:22,
6月前
, 10F
11/06 23:22, 10F
→
11/06 23:22,
6月前
, 11F
11/06 23:22, 11F
推
11/06 23:43,
6月前
, 12F
11/06 23:43, 12F
→
11/06 23:43,
6月前
, 13F
11/06 23:43, 13F
推
11/07 00:12,
6月前
, 14F
11/07 00:12, 14F
→
11/07 00:12,
6月前
, 15F
11/07 00:12, 15F
→
11/07 00:13,
6月前
, 16F
11/07 00:13, 16F
→
11/07 00:14,
6月前
, 17F
11/07 00:14, 17F
→
11/07 00:14,
6月前
, 18F
11/07 00:14, 18F
→
11/07 00:15,
6月前
, 19F
11/07 00:15, 19F
→
11/07 00:15,
6月前
, 20F
11/07 00:15, 20F
→
11/07 01:12,
6月前
, 21F
11/07 01:12, 21F
→
11/07 01:12,
6月前
, 22F
11/07 01:12, 22F
推
11/07 01:27,
6月前
, 23F
11/07 01:27, 23F
→
11/07 01:27,
6月前
, 24F
11/07 01:27, 24F
→
11/07 01:27,
6月前
, 25F
11/07 01:27, 25F
→
11/07 01:27,
6月前
, 26F
11/07 01:27, 26F
→
11/07 01:27,
6月前
, 27F
11/07 01:27, 27F
→
11/07 01:27,
6月前
, 28F
11/07 01:27, 28F
→
11/07 01:27,
6月前
, 29F
11/07 01:27, 29F
→
11/07 14:09,
6月前
, 30F
11/07 14:09, 30F
推
11/07 14:53,
6月前
, 31F
11/07 14:53, 31F
→
11/07 16:33,
6月前
, 32F
11/07 16:33, 3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