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閻的事件,T1的公告值得玩味,文長請見諒。
由T1章程「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本會之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可見它是人民團體法規範之人民團體。
在內政部的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reurl.cc/eXv1V7)可查到內政部當初核准立
案的資料:
https://imgur.com/Rx2eQlQ.jpg
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
登記。
再到司法院的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https://reurl.cc/3OrvkR),可查得T1的
法人登記資料:
https://imgur.com/MBCRz0n.jpg
(網頁版:https://reurl.cc/XLD72a)
這也是昨日板友所貼「閻為T1理事」的表格圖:台灣法人網的原始資料來源,是由法院依
法做的,可信賴是T1登記時的狀態。
由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9條可見,該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上面的內政部核准
立案資料記載,理事長任期為110/08/06~113/08/05,各理事的任期應與之同,即目前任
期尚未到期,因此,除非閻曾在T1法人登記後至今中途辭職,否則他目前應仍為T1理事。
依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20條,理事會的職權有: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https://imgur.com/hxwOuU1.jpg
可以說相當程度影響T1的運作。
那怎樣的情況會不再當T1理事呢?
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24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https://imgur.com/8nnIzZI.jpg
以下分別討論之:
第1款「喪失會員資格」應是指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第12條)、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會
聲明退會(第15條)或第13條後段:「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https://imgur.com/hsMjW1F.jpg
第2款「因故辭職…」依文義是當事人自己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3款「被罷免或撤免者」依人民團體法第22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
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規定,「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程序上依章程第30條規定,決議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出席+2/3以上同意。
https://imgur.com/tXRoUiQ.jpg
第4款「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依上述第13條規定,停權是經過理事會決議
之處分,但目前剩餘任期已不足1/2。
所以,如果閻現仍為T1理事,而T1聯盟認為閻的行為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有
幾種可能的程序:
1.召開理事會議,議決是否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2.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議決是否予以除名會員資格。
3.如會員經選舉人總數1/3以上之簽署,以書面提出罷免案,應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
議決是否罷免其理事一職。
4.若閻自行辭職,理事會議決是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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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T1的公告
https://imgur.com/HzQfGbb.jpg
其中完全沒有對社會大眾交代閻家驊目前是否仍為T1聯盟之理事?更未提及如其現仍為T1
聯盟理事,T1就其理事職位及會員資格可能如何處理?
T1自己的章程第13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媒體報導提到:「歷經漏夜偵訊,被依涉維法裁罰9000元,疲憊離開警局,但這已經是閻
總第二次涉賭…」(來源:https://reurl.cc/klNDjd)
就算不像106年是被用賭博罪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
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不算是T1章程認定的法令嗎
?
T1聯盟公告為何在第一段就說「個人行為與球團賽事無關」呢?是閻家驊現已不是T1理事
所以才無關?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是T1章程認定的法令,或者不認為這個行為關係是否
可能警告、停權、罷免或除名?T1應該更詳細的向社會大眾說明才是。
再者,前面有板友提到T1競賽規章第16條的「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https://imgur.com/zl0tikG.jpg
第3項的「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
其他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比
較像這次行為,但對應的罰則:「視情節輕重處罰款最高100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
禁賽至多30場」並未出現在公告上。
相對於此,第4項的罰則是:「聯盟有權視情節輕重處該不正當行為之隊職員罰款最高
1000萬元,並得併處最重永不得參與聯盟工作及比賽。曾涉及賭博行為並定罪之聯盟及球
團隊職員則永不得進入本聯盟賽事舉辦之球場」,它的行為是「聯盟及球團隊職員涉及與
本聯盟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與T1聯盟公告對照,第一個相異點
是沒有罰到罰款,第二個點是,這一項的行為其實是要「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目前該
案還在警方偵辦,沒有到定罪,而如果最終僅處以社維法罰鍰,沒有被以違反刑法起訴,
就不會滿足這一項的明文要件。
並且,依第7項規定「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如違反本條各項之規定,將移請本賽會之重大事
件決策委員會審議,送至聯盟及球團會議中說明與表決,並經常務理事會核定」,閻的新
聞爆出來是在2/11上午8點左右(當日凌晨被逮到),T1聯盟公告是在下午4點半左右,重
大事件決策委員會→聯盟及球團會議→常務理事會,過三關的程序有這麼快?
T1聯盟公告寫的「重申」「依聯盟規章」,應該只是將規範大意再說一遍,而且還迴避了
所引述的罰則按規章其實有「定罪」的要求,T1聯盟公告的,可能不是經過章程暨各式規
章程序對閻家驊行為的處理結果,而只是一種言詞宣示。
真的想問──T1有照章行事嗎?能對社會大眾詳細說明嗎?
※ 引述《wwwh0225 (SeaWave)》之銘言:
: ※ 引述《jimmysinb (hihi)》之銘言:
: : |聯盟公告
: : T1聯盟聲明,關於台灣啤酒英熊顧問閻家驊先生涉賭遭警方偵辦一事,雖屬個人行為與球
: : 團賽事無關,惟聯盟深表遺憾,並重申任何與聯盟、球隊相關人員一旦涉入賭博情事,依
: : 聯盟規章日後均不可再參與聯盟、球隊相關職務,亦不可進入比賽球場。
: : T1聯盟再次表達職業運動需與賭博情事徹底切割的決心,也呼籲任何相關人員勿以身試法。
: : #WelcomeToT1Universe
: : #歡迎光臨T1宇宙
: : #台灣運彩 #T1LEAGUE
: : https://i.imgur.com/5BoXI8A.jpg
: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43073914710974&id=100070251003875
: 我們來看一下規章吼
: 第十六條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 三.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其他影 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視情 節輕重處罰款最高一百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 30 場。
: 四.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涉及與本聯盟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除司法 裁罰外, 聯盟有權視情節輕重處該不正當行為之隊職員罰款最高一千萬元,並得併處 最重永不得參與聯盟工作及比賽。曾涉及賭博行為並定罪之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則永不 得進入本聯盟賽事舉辦之球場。
: 閻總被判不得進場,然後看起來沒罰錢,看起來是 16-3 跟 16-4 混用
: 但16-3是禁賽或罰錢,而且閻的行為也比較符合這條,最多就是罰錢而已吧。
: 而16-4是因為跟聯盟有關,所以才罰比較重,但閻的情形明顯不是符合這一條啊。 如果要判不得進場是不是也要順便罰一下一千萬啊?
: 以上歡迎討論看看!
: https://assets.t1league.basketball/T1聯盟章程暨各式規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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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職業運動對賭博很敏感,畢竟職棒有前車之鑑
然後人民團體法和章程都有寫到有關「違反法令」的後續處理,只是不知道此「法令」有
沒有包含行政罰性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試著查過函釋和判決,沒有看到很像的情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比較輕微,但賭博在職業運動很是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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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啊,後續若有消息能傳出來嗎?
這份理監事名單應該是法人登記當時的,我沒有查到有公開網站揭露的是最新資料的,不
知道是否有地方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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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有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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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多地方也需要提點,在這邊獲取很多資訊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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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沒有啦只是查查資料而已,為人比較龜毛一點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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