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囧]那個人欠噓,又PO了

看板b95902xxx作者 (玄)時間16年前 (2007/12/13 09:1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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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無專業保證...XD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 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 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179 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的定義很廣泛,此例他收到"很爽"or"宣傳"or"誹謗"的效果,就是得利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這就是求償的法源... 刑法讓小三來吧XD ※ 引述《missingrain (也無風雨也無晴)》之銘言: : 終於我們系也知道這個人了… : 這個人有很多分身(大概算是張爸等級、腦殘版本的人物) : 詳情請洽中文系, : 中文系方面說,如果以後還有發現,請告知中文系學會。 : 資訊系的同學跟學弟妹們可以不要理他,不要隨之起舞, : 如果文中有辱及資訊系,也不要跟他戰(跟這種人戰也沒什麼用) : (開分身換個IP來po,免得我被他寫進亂七八糟的文章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46.251 ※ 編輯: hakusin 來自: 123.194.46.251 (12/13 09:24) ※ 編輯: hakusin 來自: 123.194.46.251 (12/13 09:25)

12/13 22:47, , 1F
要搭配精神衛生法 因為那個人好像有點精神問題
12/13 22:47, 1F

12/15 14:16, , 2F
大家冷靜吧 不要和瘋子一般見識
12/15 14:16, 2F
文章代碼(AID): #17O8UP3C (b95902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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