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囧]那個人欠噓,又PO了
以下無專業保證...XD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
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
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179 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的定義很廣泛,此例他收到"很爽"or"宣傳"or"誹謗"的效果,就是得利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這就是求償的法源...
刑法讓小三來吧XD
※ 引述《missingrain (也無風雨也無晴)》之銘言:
: 終於我們系也知道這個人了…
: 這個人有很多分身(大概算是張爸等級、腦殘版本的人物)
: 詳情請洽中文系,
: 中文系方面說,如果以後還有發現,請告知中文系學會。
: 資訊系的同學跟學弟妹們可以不要理他,不要隨之起舞,
: 如果文中有辱及資訊系,也不要跟他戰(跟這種人戰也沒什麼用)
: (開分身換個IP來po,免得我被他寫進亂七八糟的文章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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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46.251
※ 編輯: hakusin 來自: 123.194.46.251 (12/13 09:24)
※ 編輯: hakusin 來自: 123.194.46.251 (12/1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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