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我是露天賣家 想請問商標法的問題

看板ask作者 (avuta)時間10年前 (2015/12/31 13:16), 10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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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220788 (阿治)》之銘言: : 小弟平時是露天賣家 : 去日本買好幾隻皮卡丘之類的娃娃 : 然後這些日本買回來的娃娃 : 再拿去網拍 : 我這樣算違法嗎? : 抱歉我今天第一次看到商標法有點害怕 此問題涉及『真品平行輸入』問題,不必然違法。以下提供商標事務所的見解供參。 Q:我們公司在台灣有取得A商標註冊,但乙進口貿易商卻輸入同樣A商標的相同產品 來台灣販售,請問乙貿易商是否有侵害到我們公司的商標權呢? ANS: 所謂的『水貨』就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商品,指本地已有商標權人,現又從國外進口 國外註冊商標之真品。關於『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商標法?學者間的見解分歧。採 肯定說者認為,因為本國商標權人通常就該商標已花費鉅額之廣告費用,進口商若不必 花費任何的成本,就可以攀附其成果(搭便車),顯然不足保障本地商標權人之權益, 所以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採『真品平行輸入』是合法行為的人士認為,商標權的 範圍並未包含『進口』的權利,而且基於鼓勵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有較多選擇,真品平 行輸入應該是可以允許的。 又依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 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 權。』此一耗盡原則,可證明我國是承認真品平行輸入。關於上面兩種見解,我國最高 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認為,只要水貨的品質與我國商標權人所銷 售之商品相同,且進口商又未冒用他人商標,水貨就不至於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如此對於我國商標權人及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有選擇可能性,可享受自由競爭的利益 )就沒有損害,自然不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不過要注意的是,雖然『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但是如果進 口商是用積極的手段攀附本國商標權人的聲譽(搭便車),例如不在商品上註明是水貨 而使用本國商標權人的廣告字眼,可能還是會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上意見,供您 參考。 文章網址:https://goo.gl/U9C8e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92.2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451539010.A.4BA.html ※ 編輯: avuta (118.166.192.206), 12/31/2015 13:17:35

12/31 13:19, , 1F
喔喔喔喔
12/31 13:19, 1F
文章代碼(AID): #1MXBf2Iw (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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