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為何在國外抽大麻回台灣後要被罰?已回收

看板ask作者 (潘鳳5566)時間9年前 (2014/08/21 06:15), 9年前編輯推噓14(1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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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onofdevily (asonofdevily)》之銘言: : 這件事自從X瓜被抓後就困擾我到現在 : 為什麼今天XX東在別的國家抽大麻被抓, 回台灣還要被罰? : 不管今天對岸大麻有沒有合法化, 他犯罪的地方是在另一個國家 : 台灣警方有甚麼權力放話說在機場等他直接抓走驗尿? : 假設今天所有被抓的人都是誠實乖寶寶,都是在荷蘭抽的大麻 : 為什麼在台灣要被處罰? : 用一個全世界都通用的犯罪來當例子 : 難道說今天有人在荷蘭殺了人被判刑服完刑責, 來到台灣還要被判一次刑嗎? : 不用嘛... : 又說今天如果某小咖在對岸抽麻被抓, 關了2周回台灣, 檢調沒在電視上看到他被抓 : 他也就不會在機場被抓去驗尿驗毛髮 : 這是甚麼樣的一個邏輯????? 你三個問題,只有第二個在荷蘭呼麻無罪是對的 因為在荷蘭呼麻的問題比殺人複雜一點,所以我移到最後: 1.在大陸呼麻: 我國刑法原則採屬地原則,在我國領土範圍內,不管國籍為何,皆可處罰。 解釋上,大陸地區仍屬我國領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更明示: 「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柯在我國領土範圍內,自然受我國刑法適用。 2.在荷蘭殺人且受刑: 我國刑法例外採屬人原則,我國國民於本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我國刑法仍適用。 所以我國國民在荷蘭殺人,我國依然可再判刑, 解釋上,此處無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但在外國已受刑者,得免其刑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所以在荷蘭殺人,回來台灣,不但可以被判刑,還可以被關。 3.在荷蘭呼麻: 屬人原則乃例外規定,其適用上自然必須有所限制 其中一項限制就是: 行為人所為的行為必須依犯罪地的法律仍然被視為犯罪而設有處罰之規定。 在荷蘭呼麻不犯罪,我國自然不得處罰。 很少在PTT回文 版面難看就請見諒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57.2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sk/M.1408572926.A.1B6.html

08/21 08:06, , 1F
推專業
08/21 08:06, 1F

08/21 09:07, , 2F
推,長知識
08/21 09:07, 2F

08/21 09:18, , 3F
大推
08/21 09:18, 3F

08/21 09:19, , 4F
恩, 那就當我其他的是爛例子,但... 台灣很明顯不管
08/21 09:19, 4F

08/21 09:20, , 5F
把別國領土當成自己領土的大概就只有臺灣這個島國了,何時
08/21 09:20, 5F

08/21 09:20, , 6F
才要改正啊
08/21 09:20, 6F
其實這部分我有偷懶 所以才用解釋上....一句話帶過 這問題有點複雜 簡單來說是因為憲法說得不清不楚,導致兩岸分治後爭議不斷 我國當初界定疆域的範圍是採概括主義(相對某些國家的列舉主義) 僅概括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什麼是「固有疆域」? 這就有 很 大 的 解 釋 空 間 而專司憲法解釋的大法官 早在釋字328號解釋就闡明:領土之問題屬重大政治問題,不予解釋 所以這個問題,須留待政治方面來解決 已非單純法律問題

08/21 09:20, , 7F
你是不是在荷蘭美國呼麻一樣抓阿?? 這怎麼解釋??
08/21 09:20, 7F

08/21 09:43, , 8F
誰在荷蘭、美國呼麻後回台被抓的? 可以舉個例子嗎?
08/21 09:43, 8F

08/21 10:04, , 9F
上一批藝人被抓就有提到,就算驗尿驗不出,驗毛髮6個
08/21 10:04, 9F

08/21 10:05, , 10F
月內都可以被定罪,就算藝人常出國有理由,還是要勒戒
08/21 10:05, 10F

08/21 10:06, , 11F
當然他們可能都是認罪協議不強辯,但很明顯這條法律
08/21 10:06, 11F

08/21 10:06, , 12F
是在那的,就是說不管你6月內在哪抽,都會在台灣被抓
08/21 10:06, 12F
這部分的確有點複雜 只能說是誤會一場 因為「勒戒」其實並非是「刑罰」而是「保安處分」 將吸毒者勒戒,並不是為了懲罰他們 而是國家基於預防、教育或是保護之目的來給予吸毒者保護與矯治 跟有人犯罪了,所以國家要處罰他的刑罰相異 因此吸食大麻之人,其實是具有雙重身分:犯罪者與病人 雖然(在荷蘭吸大麻)不犯罪 由於他的確是施用毒品(大麻為我國二級毒品)之人 國家就會對吸毒者送觀察勒戒 如果沒有繼續使用毒品的傾向的話,會立即釋放 有繼續使用毒品的傾向者,就送強制戒治(本意並非處罰,而是矯治) ※ 編輯: PanFeng5566 (220.129.157.242), 08/21/2014 11:56:12

08/21 11:39, , 13F
會不會是因為無法確認是在哪吸的,所以一律推定有罪?
08/21 11:39, 13F
如果是無法確認在哪裡施用毒品的情況下 應該適用刑法原則:罪疑唯輕原則(或稱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在窮盡證據方法卻仍然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時,應該做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所以無法確認是在何處施用毒品,就要認定是對被告最有利的那個地點 另外下面有版友也提到了:無罪推定原則 在判決確定前,一律推定被告無罪 主張被告有罪的檢方,也僅僅是依據證據而有「有罪判決確信」→相信被告會被判有罪

08/21 12:26, , 14F
在荷蘭美國呼麻->要證明自己不是在台抽的吧?
08/21 12:26, 14F

08/21 12:31, , 15F
荷蘭回來沒吸頭髮沾到大麻菸驗出陽性反應被送勒戒-這種?
08/21 12:31, 15F

08/21 19:23, , 16F
無罪推定這件事情到了2014年了怎麼很多高知識分子都不知
08/21 19:23, 16F

08/21 19:23, , 17F
道…
08/21 19:23, 17F

08/21 19:34, , 18F
所以最近會很多人要跑去荷蘭過水一下嗎?
08/21 19:34, 18F

08/21 19:52, , 19F
這跟去荷蘭也一點關係都沒有...
08/21 19:52, 19F

08/21 20:51, , 20F
假設頭髮有陽性反應可是沒抽也會送勒戒? [移掉荷蘭因素]
08/21 20:51, 20F
如果是「我根本沒有施用毒品卻驗出陽性反應」且去除荷蘭美國因素 那情況的確會跟之前討論的有點不同 這部分其實已經是舉據證明問題 因為檢警已經有「證據」 當然可以合理懷疑(且向法官證明)我有吸毒 我被懷疑吸毒,驗尿後也的確是陽性,結果我卻只說:沒有,我沒吸毒 檢警一定會想:都證據確鑿了,你還在裝什麼...... 法官在認事用法上,自然也會傾向對我不利的結果 這時候可以將自己過去的用藥紀錄找出來 把這些紀錄提供出來保護自己 有些藥品的確會讓吸毒的檢驗報告呈陽性反應 如果是受毒煙干擾而驗出陽性的情況 這個我不太清楚... 但是檢驗報告的陽性跟陰性,所代表的意義 不是這個指數有或沒有,而是這個指數有沒有超過一定標準 應該可以排除掉這種情況吧!? 當然,就算法官不採信,也能詢其他救濟方式救濟 例如常常聽到的審級制度、再審制度...

08/22 00:14, , 21F
希望我沒有看錯你的意思 若某人是在大陸吸麻 事後在台灣
08/22 00:14, 21F

08/22 00:16, , 22F
被發現的話 自然是刑法+勒戒 但他若說是去荷蘭吸的(假設
08/22 00:16, 22F

08/22 00:17, , 23F
檢驗無法精確到判定時間) 則只是勒戒 至少躲掉刑法了吧?
08/22 00:17, 23F
是的! 刑罰發動的要求是比較嚴謹的 不過檢警也可以再提出更多證據證明 例如根本沒有出國或是雖然出國了,但是出入境紀錄只有大陸 所以看新聞的時候,多看到警察直接抓毒趴(現行犯) 或是搜索後的確搜到毒品跟吸食工具(持有這些物品,本身就有罪責) 而保安處分在適用上比刑罰寬鬆,所以較易於發動 不好意思 表達的不夠清楚 ※ 編輯: PanFeng5566 (220.129.157.242), 08/22/2014 10:17:30

08/23 20:04, , 24F
謝謝原po不厭其煩地解釋:)
08/23 20:04, 24F
:) ※ 編輯: PanFeng5566 (220.129.143.172), 08/24/2014 12:48:20
文章代碼(AID): #1JzHt-6s (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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