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現在還來的及登記參選總統嗎??
※ 引述《MoNeNe (ᄎNㄋㄟㄋㄟ)》之銘言:
: 如題
: 請問要帶雙證件跟印章之類的東西嗎
先當你是認真來問這問題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所以 第一個條件是 至少要40歲
第二個條件是 自民國96年8月22日以後沒有搬離台澎金馬
而且曾經設籍在台澎金馬15年以上
再根據同法第23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
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
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略)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
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最近一次立委選舉是明年1月12日
所以就先以上一次立委選舉來看
2004年12月的立委選舉 選舉人總數是16559254人 1.5%是248389人
而這是連署參選所要到達的連署人數門檻
再加上同法第31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
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所以 第三個條件是 必須要能拿的出1600萬新台幣當做連署及參選保證金
而且這錢還有可能拿不回來
第四個條件是 必須要能拉到至少25萬人來連署
還要再根據同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一○、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一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一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以及同法第27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下略)
所以 第五個條件是 不能有過上列這些紀錄
但 即使這五個條件都已具備
若要透過連署方式來參選也已太遲
根據中選會公佈之工作時程
http://www.cec.gov.tw/files//20070808161655_960808.doc
總統副總統之被連署人登記日期是11月9日至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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