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辯] 我們應該對歧視言論持甚麼態度?

看板ask-why作者 (Morning Glory)時間9年前 (2015/03/16 23:19), 9年前編輯推噓5(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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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看到一個新聞說,美國有一個主持人因為說第一夫人像決戰猩球裡的演員,就被所 屬的電視台開除了。 因為歧視言論被開除好像在國外滿正常,可是我後來又看到一篇文章講該讓歧視言論享有 言論自由,就像查理周刊那樣,以下是那篇文章的出處: http://ppt.cc/1F8q 所以,我們究竟該怎麼做呢?像納粹那樣的團體該不該有同樣的歧視自由呢? 順便再講一個跟同性戀有關,在基督教版看到的案例好了。 威斯特布路浸信會是個很著名的反同教會 以極端反同性戀立場和遊行示威活動而為人所知 他們最常作的事就是到葬禮上抗議 這些葬禮包括同性戀謀殺的受害者的葬禮、 毆打同性戀者的葬禮還有那些患有愛滋病的人的葬禮 2006年,該教會在前美海軍陸戰隊隊員馬修斯奈德位於馬里蘭州的威斯敏斯特葬禮上, 打出橫幅:「上帝憎恨男同性戀」和「謝天謝地軍人死了」。 斯奈德的父親阿爾伯特因而提出訴訟,但美國最高法院8:1決定 威斯特布路浸信會的行為構成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首席法官約翰羅伯茨作出了如下陳述: 「威斯特布路浸信會的言論,根據它對表達方式與場合的選擇所造成的特殊語境, 享有第一修正案的『特殊保護』並且這種權利不能夠因為某個陪審團認定該行為 極其無禮而受到影響。」 所以,我們該不該開放歧視同性戀的言論呢?感覺在這方面,西方國家好像對歧視言論 沒有統一的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8.57.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why/M.1426519147.A.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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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是允許私人抵制,但不允許法律禁止?因為法律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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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性,不應該強迫禁止我們不喜歡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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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判決是用美國憲法原則推導的 這種東西無法嫁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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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域來討論 因為基礎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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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我明白vajra的意思了,我再貼一則在美國發生的案例好了 http://ppt.cc/ahfR 這篇新聞的大意是在講,一個美國老婦人,因為她開的花店拒絕為男同性戀的婚禮服務而被告上法院。問題來了,如果今天可以因為言論自由,歧視同性戀,那為什麼不能拒賣同性戀花? ※ 編輯: DarkHolbach (134.208.57.167), 03/17/2015 13: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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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在不同法域的實踐上 界線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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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界線是建立在自然正義的想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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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解釋 都可以判斷 但是也產生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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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 憑什麼法院的判決或對憲法的解釋就是普世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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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事情假如你要拉到台灣來看 也許可以抽開兩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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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法律面 一邊是對於正義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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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上 開店可不可以不作某人生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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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沒有hatespeech之類的規定 也沒有把這種擴張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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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 那在正義的共識上 婦人因為信仰而不做生意 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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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特定族群而不做生意 婦人因為特定人而不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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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台灣社會上都會有不同的贊同或否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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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想釐清的是 你要討論的是美國的言論自由 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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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還是一個抽象的言論自由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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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謝謝vajra,我想我要討論的應該還是言論自由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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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吧。老實說,我從來沒有想過要把言論自由分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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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言論自由在我心目中是比較「普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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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就是會隨家庭、朋友圈、職場等各類環境改變,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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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拉到國家,差異只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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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可能有普世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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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控告"言語傷害"醬的行為, 我都覺得很神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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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碰到上面這一塊, 你要講什麼都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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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問題應該是"怎樣才能踩爆這顆地雷" 而不是單純談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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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可以去到哪裡, 或者說言論自由的界限就是到你踩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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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地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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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least 在法律上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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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一種誠實,不誠實就假掰了!但這種假掰的特質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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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能造就出一位出色的管理員或政務官或事務官!喔!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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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引發的業力.......喔喔喔,納美克星要爆炸了,下回再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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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台灣沒有仇恨言論禁止的規定 但是原文的故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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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保障仇恨歧視言論 所以可以推論美國也沒有這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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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台美都沒有相關禁止 理論上 同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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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怎麼判 台灣人也可以怎麼判 這沒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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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雖然美國法律不禁止仇恨言論 但是禁止歧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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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美國法院判決保護舉布條的自由 不保護不賣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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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電視台開除發表歧視言論的員工 可以是其違背電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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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有其新聞道德 違背新聞道德而被開除 這很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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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脫口秀節目主持人滿口種族歧視 反而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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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是其表演自由的一部分 反而是被憲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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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就是,歧視行為被禁止,但歧視言論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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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1lHhGI (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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