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法律規定不可撕毀選票?
假設候選人有1號跟2號
我把選票1號的那一半撕下來帶出去
就證明我頭2號了
或至少代表我沒頭1號
反之我帶出2號那一半的碎片
就代表我絕對沒頭1號
對賄選或一些需要證明投票的情況有幫助
另外假設有三個候選人 123號
我想投1跟2號
我可以把票撕成兩半
兩半分別有1號跟2號
在這兩號上都蓋章投進去
那就變成我一個人有兩票了
所以也是不公平
這是我剛剛想到的幾種可能性
※ 引述《frifish (唔)》之銘言:
: 每逢大選年,中選會總有「選票不可蓋私章、不可撕毀選票」等宣導。
: 投票當日也時有所聞民眾因撕毀選票受罰的報導。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0361/112012011500327.html
: (報導內文:警政署統計,昨天的投開票過程中,全國共發生廿三件撕毀選票的案件。)
: 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0條第8項:
: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
: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我想請問板友為何有此規定?
: 查了該條的立法理由,只說「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語焉不詳。
: 如果是在選票上蓋私章,這顯然有違秘密投票原則。
: 可是規定不可撕毀選票,這是為什麼呢?
: 我將一張選票撕毀,使一張選票成為無效票(64條6項)
: 我在選票上畫記、簽名、塗改,也使一張選票成為無效票(64條4項、5項)
: 我不圈記使選票空白,這選票還是無效票(64條8項)
: 但是投無效票是可以的,也許是一種意見表達,也並不違法。
: 所以撕毀選票違法,應該是在使一張選票失效之外,產生了其他妨害選舉的效果。
: 可是,是什麼效果呢?
: 想請教板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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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飲料店都用保麗龍杯子 飲料你只要20分鐘就可以喝完
但是留下的保麗龍杯子 地球500年都消化不完
如果你只買一杯 或是買了就直接喝 請不要又拿一個塑膠袋包著喝 很浪費
夏天其實沒有真的很熱 冷氣不用開這麼冷 每人冷氣每調高一度
就可以省6%的電力 一整個夏天可以省84億度的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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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90.18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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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