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蘋果] 無聲大眾對死刑的心聲

看板ask-why作者 (我要加入劍道社!)時間15年前 (2010/03/11 11:2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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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ittleshan 信箱] 作者: littleshan.bbs@ptt2.cc (littleshan.bbs@ptt2.cc) 標題: Re: [蘋果] 無聲大眾對死刑的心聲 時間: Thu Mar 11 11:23:35 2010 作者: tallwood (雨中歡呼的人) 看板: AAAAAAAA 標題: Re: [蘋果] 無聲大眾對死刑的心聲 時間: Sun Feb 28 14:05:35 2010 我針對本文「贊成執行死刑的立場」並沒有任何要具體討論的地方 僅係針對黃大教授傳達錯誤的法律資訊、以及不適當、不負責的動機論作些反駁 : 從前任施茂林開始,法務部長就不批准死刑的執行,所以案件雖然定讞,死刑犯卻依舊在 : 監獄之中逍遙。這種作法明顯地是瀆職。死刑是我國的法定主刑之一,《刑事訴訟法》固 : 然規定死刑應經法務部長令准始得執行,這卻不是授權後者可以長年來不批准所有案件, : 以致死刑形同不存。《刑法》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者應處五年以 : 下有期徒刑,台北地檢署應該主動偵查王清峰的連續犯行為,監察院也必須展開彈劾。 傳達錯誤的法律資訊是指「刑法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者應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北地檢署應該主動偵查王清峰的連續犯行為(?),監察院也必須展 開彈劾。」這個說法。 除了刑法連續犯已經被刪除外,刑法一百二十七條行為主體是指「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 員」,依照刑事訴訟法四百六十一條,司法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條文義應該是指司法院 ,但實務上一直都由法務部擔綱)對於死刑執行能夠「令准」,但是王根本不是執行刑罰 的公務員,不是刑法一百二十七條規範的對象。 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 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 機關,再加審核。」條文規定的很清楚,是「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而不是司法 行政最高機關「應」令准,這兩者有天差地遠之別。 前者是賦予該機關權力考量各因素決定何時、何條件下准許執行,後者是立法者對於准許 與否的強制誡命。大教授卻作立法者沒有規定、法學解釋方法解釋不出來的解釋:這卻不 是授權後者可以長年來不批准所有案件,以致死刑形同不存。 如果其這種說法由一般人民說出來,我們可能半信半疑,但是由「法學教授」、「杜賓根 法學博士」說出來,我們可能就相信了,卻不知道這位教授畢竟主修是「勞動法、法理學 、法社會學、民法」(剛剛google其靜宜大學法律系網頁上之專長),不僅誤解刑事訴訟 法,更誤解了刑事實體法上的規定。 僅在此作一些釐清。 : 施、王不願批准,個人價值觀當然是主因。不過,不容忽視的是背後的遊說團體。我不知 : 道大多數法律人對死刑抱持什麼態度,但反對死刑儼然已成我們這一行的「政治正確」。 : 反對者有組織,藉著「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促使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近年來一再 : 決議要求廢除死刑,兩位法務部長也深受影響。這些人同時利用出版與演講,四處宣傳死 : 刑野蠻的觀念。反對者很可能只是法律界的少數(尤其是律師界的一群人),奇怪的是, : 支持死刑的人卻是沉默的多數。可以這麼說,聯盟成功地行銷了「廢除死刑才是王道!」 : ,讓支持死刑者自慚形穢。 : 法律人不敢反駁 : 這是當今台灣社會的怪現狀之一。社會多數人都支持死刑,但是,連法律人都不敢挺身反 : 駁,百姓更是啞口無言。 我說動輒動機論是指「可以這麼說,聯盟成功地行銷了『廢除死刑才是王道!』,讓支持 死刑者自慚形穢。」、「反對死刑者的根本問題其實出在欠缺同理心。他們只看到殺人犯 對死刑的恐懼,至於被害人在遇難當時蒙受的痛苦及家屬承擔的煎熬則完全置諸度外。」 第一、法律人不敢挺身而出?他的觀察只是看到一個「學界支持死刑者少」的現象。但是 這個現象可能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理由還是在學理上的困難,或許學者法感情上能夠支 持,但是一般的法律學者愛惜羽毛、「論述要有所本」,尤其死刑問題不僅涉及刑事法, 還包括了憲法、犯罪學、社會學、刑罰學等等問題,發表個人意見不是不行,只是用了頭 銜難免丟人現眼。不能只看到這個現象,就認為「連法律人都不敢挺身反駁」。況且,支 持死刑者,一樣有很多出色的死刑論述。 第二、反對死刑者的根本問題其實出在欠缺同理心?這種話講出來真的只能說這位大教授 不用功也不瞭解他對立的論述,只看到了對立的「立場」,然後自己覺得「所有相反立場 的人一定就是怎樣怎樣」。 所有的廢除死刑論述以及他所認為(最可惡的)「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都將被害人保 護放在第一位去討論。他們的官方網站首頁(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 旁邊第一個選項就是「被害人」,裡面第四篇文章就是許玉秀大法官寫的【需要被害人支 持的無死刑國度】 ,認為「德國社會在這方面的努力,雖然是在沒有死刑的時空裡進行 ,但並不表示廢除死刑以後才能開始。相反地,被害人的傷痛,得以在國家的支持系統中 ,獲得完整療復,正好是不需要加害人付出生命代價的理由。」、「支持被害人的措施, 不是配套措施,而是正套措施。」這篇文章的引用,不正也是確立了該聯盟的立場?這種 武斷的動機控訴縱使不是邪惡的,也絕對是非常粗糙而幼稚的。 一位學者以法學專家的身份投書(當然不是學術文章,否則就會更難看了),其實正好是 在砸自己法學專業的招牌,而且用這塊招牌去渲染社會情緒與輿論,我認為是非常錯誤的 示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9.50.42

02/28 14:08,
大概是為了呈現「無聲大眾的心聲」,所以大教授不得
02/28 14:08

02/28 14:09,
不把自己的語言、舉證和推論水準和數字版鄉民看齊?
02/28 14:09
bachelor: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2/28 14:09

02/28 14:10,
標題應該是蘋果日報下的
02/28 14:10

02/28 14:10,
但是我知道一樓要表達的意思
02/28 14:10

02/28 14:11,
「向」數字版鄉民看齊,這樣講比較清楚。
02/28 14:11

02/28 14:58,
02/28 14:58

02/28 15:08,
v寫的好
02/28 15:08

02/28 15:14,
其實整理一下可以投去蘋果回應了。如果怕得罪大頭的話就用
02/28 15:14

02/28 15:14,
筆名發表吧。
02/28 15:14

02/28 15:19,
是刑概助教!!
02/28 15:19
yggub:轉錄至看板 readmymind 02/28 15:21 thanato: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2/28 16:11

02/28 17:51,
帥!!
02/28 17:51
Lecture:轉錄至看板 Lecture 02/28 17:51

02/28 20:46,
推願意好好認真思考的人
02/28 20:46
smelser: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2/28 22:58 uwu: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2/28 23:00 A6:轉錄至看板 A6 03/02 00:44 madrichard: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3/02 01: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9.108

03/11 11:56, , 1F
我覺得這一篇給學法的人看就夠了~
03/11 11:5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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