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人權??
※ 引述《stillysea (麵疙瘩)》之銘言:
: 小弟不懂
: 想請問眾板大
: 法律制定的根據到底是從哪裡來的?
: 現在社會亂成這樣
: 滿街的飆車族、隨機殺人、尤其是強姦犯!!!
: 有時候判個兩三年就出來了,然後繼續犯案
: 法官依法判刑,考量的都是那所謂的人權法律嗎?
: 貪污可以判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
: 酒駕卻只判過失殺人? 重判兩三年.......
: 我想請問那關在監獄裡面、禠奪公權不也侵犯到個人自由了?
: 為何我國不能提倡新加坡的鞭刑呢?
: 也是因為人權嗎?
: 還是所謂的 人權=加害者保護權?
: 今天犯案,被害人受到傷害,加害者只要去監獄度個假
: 出來又是條活龍了?
: 實在不懂公平公正,到底是哪裡公平哪裡公正
: ps貪污只是舉例,不是發問的重點。。。
: 拜託不要牽拖到政治。。。。感恩
看到這個問題 又想到以前在這個板上跟其他板友討論的死刑問題....
不過好像脈絡不太一樣 所以就不引用了
最基本的問題是法律憑甚麼可以管人的行為並加以處罰
實際面來說 因為政府有軍隊有警察 可以強迫國民就範
然而這樣無法解釋如果有自己武力的地方 需不需要守法、繳稅等問題
所以世界各國的法律通常都會有某種自然法的「普遍法則」
並表示這個法律是實現這個普遍法則的具體措施
好比說有教皇加冕的國王有君權神授的基礎 中國法制裡的人倫五常之類的
而現代大家不用這些說法 而是用民主的觀念來解釋
說明今天的法律乃是由代表國民的民意代表制定的
所以是種自己服從自己的觀念
如果你不服 原則上你可以出去競選民意代表 而不必自己囤積武力
另一方面 量刑問題一直有人會覺得太輕太輕
老實說我覺得很無意義
關個兩三年就出來 聽起來好像很短
那讓役男去當一年的兵 怎麼這麼多人唉唉叫
之前從兩年開始 每次縮減「兩個月」 不是縮兩年喔 就每次役男就爽成什麼樣
可見得 會讓人失去自由的監獄 並沒有這麼歡樂 讓大家都很開心想常常去渡假
那現在社會這麼亂,滿街都是飆車族隨機殺人 監獄裡都是強姦犯
這真的是因為判刑判太輕嗎?
飽讀詩書的中產階級、知識份子平常連傳票都沒拿過
看個社會新聞就嚇得哇哇叫 直呼就是法院判太輕社會才會亂
但是事實上
警察蒐證能力低落 檢察官常常忽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不常用科學證據起訴
法院押人取供 法官的自由心證毫無標準 看守所、監獄的生活品質奇差無比
這根本就是台灣司法的常態 要不是陳水扁吸引媒體目光
台灣人只會想說 誰叫你要犯罪 你會被抓一定就是你有做什麼 活該
期待司法體制公平公正 甚至是接近追求公義
這恐怕要比明君賢相還更難等到
而要是讓這種這麼常枉常縱的體制配上嚴苛的刑罰 那只是更大的災難而已
還有 其實把人關起來嚇阻力到底有多少?
世界各國的監獄其實都有差不多的回籠率(尤其是毒品犯)
而竊盜、傷害的犯罪的初犯者 有很多都是學歷、社經地位偏低的分子
就算是我們真的把這些罪刑都提高到極致 他們恐怕也還是會犯禁
而且這會讓有錢人在面對司法時更有優勢 這只會造成更不公平的結果
而另外原文中提到的貪污跟酒駕
說起來好像是貪污的罪輕刑重 相反地酒駕是罪重刑輕
但是其實兩者都不是普通的罪 而是特別加重過的罪行
公務人員貪污的貪污治罪條例 是民國52年 小蔣當行政院長
為了要顯示他很重視官員清廉而設的
其中的一級貪污罪:侵佔公物、勒索、收賄、回扣、公車私用
直接就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在刑法中 同樣的刑度則是強盜致人於死的加重強盜罪才這麼重
這個條文一直到解除動員戡亂後 才把死刑修掉 也是最近扁案判刑的依據
而其實台灣的刑法本來是沒有二十年有期徒刑的 十年上面就是無期
是九十幾年刑法大翻修時 才把二十年這個刑度加進來
其實扁案只要是有罪認定 依法就只有無期、20年、十年這三個刑度可以判
其他的都是要法官審酌犯後態度予以減刑
(然而因為這條實在是太重了 大多數法官都會減 還滿常有十年以下的)
另外一個酒駕也是被外加來重判的(刑185-3條 刑185-4條)
要不然以法理來說
一個喝醉的人意識喪失 無法正常的控制自己的行為
這時候的行為本來就不是他自己所能控制 又怎麼能加以處罰?
以前在185-3、-4(公共危險)還沒有加進去之前
似乎是用過失殺人來論處 這應該是滿牽強的
只不過也沒別的法可以拿來罰 就將就將就
我個人是覺得拿這些特例來討論刑度輕重是很偏頗的
當初會立這些偏頗的法就已經有時空背景了
拿這些偏頗的法來討論普通法制的刑度 那又更是偏又更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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