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禁行機車道?
所謂禁行機車道,說穿了其實就是四輪車專用道。
既然機車專用道被汽車抗議過而改成機車優先道
那為什麼禁行機車道不改成汽車優先道?
也就是,如果車道上有車流,就應該禮讓路權的車種優先行駛。
不過這種交疊的路權在車多時是會讓交通更混亂的...
一堆不知死活只騎30、40的人也會衝進左側車道,造成執勤上的麻煩。
也才可以想見官僚心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用對機車的安全為理由是我最不能接受的。
簡單說,專用道制度只保障了汽車路權的優越,對機車是很大的限制。
的確,機車不會騎到內側被汽車撞,但是遇到外側狀況多的時候
(例如右轉道、公車停靠站、違規停車等等)
外側的狀況是不能夠和內側車道同日而語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是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其中「爭道行駛」顯然是構成要件的一部分,是有討論空間的。
(不然直接去掉並不妨害文意)
1.無論任何情況下不得行駛
2.只有在車道上有車流而機車硬要鑽的時候才適用,沒車時可以借道行駛
如果是第一種就是專用,第二種則是優先。
可惜上次沒有申訴... 不然讓法官確定這意涵也算是解了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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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人紅就是這點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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