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謝揆「保證的」 不是他的職權
2005/10/07
聯合報
謝揆「保證的」 不是他的職權
行政院長謝長廷為汪傳浦出具「免死」保證,換取瑞士法院同意提供我方有關汪傳浦
一家人的十五億帳戶資料,其實是瑞士方面的要求,我方為求案情突破而不得不配合
;然而就國內法令而言,不管是求刑、判刑或執行死刑,都不是行政院長的職權,
難怪會引爭議。
就法論法,汪傳浦被依殺人等罪嫌通緝,將來要以什麼樣的罪名起訴、求刑,檢察官
應就證據顯示的事實作判斷。
對於司法個案的法律適用範圍,不管是起訴罪名、求刑與否,只有檢察總長等檢察長官
有權下令檢察官該怎麼做。
至於行政院長或法務部長,在刑事政策上可基於國家利益、社會公益等考量,作通案的
宣示與指示,但如對個案作具體指示,不管是從重或從寬追訴,都不恰當;否則,依
軍購案的邏輯,行政院長或法務部長對其他調查中的案件,是否也能保證檢察官要起訴
什麼樣的罪名、求處多重的刑期?
雖然檢方可保證不求處死刑,但法官獨立審判,不受檢方求刑限制。實務上,法官審理
後變更起訴法條、判決刑度比檢方求刑還重的情況,時有所見;謝長廷此次出具的保證
,避開保證法官不判死刑、迂迴地以檢方不起訴可判死刑的罪名,但仍難脫行政干預
司法之嫌。
至於簽署死刑執行令,依我國律法是法務部長的權力;行政院長雖是法務部長的長官,
但在法定職掌上,實在看不出有可保證不執行死刑的權力。
軍購弊案在陳水扁總統一句「動搖國本也要偵辦到底」的宣示下,國人確有諸多期待,
特調小組盡一切力量盼能突破困境的努力,值得肯定;為求突破案情,謝長廷的「免死」
顯然是個無奈,也反映了我方偵辦拉法葉案的困境有多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157.105.5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