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人
根據民法物權篇的規定
除非你買東西的時候,便知道這是贓貨,
當然是要對方舉證你知情,
而你在網路上購買,最起碼可以查的到你的買賣相對人
而不是在特意從銷贓管道買來明知是贓貨
可以證明你是不知情的買下這東西
民法為了保障動產(例如你買的東西)的交易安全和不妨害交易制度
(原因?如果你連買顆蘋果,都要請水果攤先證明它的來源是清白的,
又或是買回家後,突然有人說,這顆蘋果是他果園裡被偷摘的,
你要還它…這…且還要你付刑事責任,豈不天下大亂)
對方是不能要求你返還你用正當管道買的東西
除非他買回。
即便那是台真正是他被偷的東西
他要取回,
他要取回他遺失的東西,必須…向你買回…而不是你要乖乖還他,
也不必要賠他,更不用負刑事責任
參照
民法950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
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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