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人

看板Yup99-09作者 (我是廢渣)時間20年前 (2003/09/21 19: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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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物權篇的規定 除非你買東西的時候,便知道這是贓貨, 當然是要對方舉證你知情, 而你在網路上購買,最起碼可以查的到你的買賣相對人 而不是在特意從銷贓管道買來明知是贓貨 可以證明你是不知情的買下這東西 民法為了保障動產(例如你買的東西)的交易安全和不妨害交易制度 (原因?如果你連買顆蘋果,都要請水果攤先證明它的來源是清白的, 又或是買回家後,突然有人說,這顆蘋果是他果園裡被偷摘的, 你要還它…這…且還要你付刑事責任,豈不天下大亂) 對方是不能要求你返還你用正當管道買的東西 除非他買回。 即便那是台真正是他被偷的東西 他要取回, 他要取回他遺失的東西,必須…向你買回…而不是你要乖乖還他, 也不必要賠他,更不用負刑事責任 參照 民法950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 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4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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