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生南路的小北寵物店不能退貨
借標題一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是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受商品不願
買受時,得於收受傷買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
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
也就是說退回商品是保障消費者的猶豫權,我不是說原po,但是真的很多消費者
老是用 "花錢就是大爺" 的心態對店員,不能老是把消費者永遠是對的無限上綱。
就說某一天吧,我要去買鞋,正要結帳看到前面一位大學生,把很明顯已經
穿過n次的鞋子拿來退還,說是尺寸不合不舒服,小姐很為難的跟他說公司只能
換等值商品,況且鞋子的狀況已經不適合拿回來退還了,沒想到這位消費者
竟然爆氣了,嚷嚷著說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七天內可以退回,不給退就要告到消基會。
此時我以及後面一堆顧客已經排隊排到不耐煩了,
我就跟他說實體通路販售的商品企業經營者的確
沒有退錢的義務,何況你的鞋子已經落地好幾次了吧。
沒想到這位大學生當眾人身攻擊我,還說關你屁事之類的,
孰可忍孰不可忍,我回了他「是關我屁事,因為你不就是個屁,你不用
打給消基會,我看你直接打去奇美掛精神科好了,你到底是鬧完了沒」
還好後面一堆客人附和說對呀對呀,此時這位大學生忿忿然的離去。
我打這篇文只是想說很多人都把店家給你的方便當做隨便,不是店家就要負擔
便宜你的義務
ps 我純粹只是借標題,真的不是指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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