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看板YAKYU作者 (溫一壺月光作酒)時間14年前 (2009/12/09 05:0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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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看板: Baseball 標題: Re: [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時間: Wed Dec 9 05:01:07 2009 剛剛翻譯了日職野球協約 第九章保留選手 的所有條文, 順便copy一份過來 翻譯的很急, 不通順是必然, 不過若條文理解有誤, 煩請指教 六十六條 (保留的手續) 1.球團在每年11/30以前, 向委員會提出次年度契約締結權利保留選手(以下稱契 約保留選手)、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等全保留 選手, 提交全保留選手名簿 2.契約保留選手總數不得超過70人 3.已公告的次年度支配下選手人數計入契約保留選手總數, 但若適用第五十七條 之二(選手救濟措置),契約保留選手總數可以到80人 六十七條(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公式) 1.委員會於每年12月1日以前審查提交的全保留選手名簿,於每年12月2日公告 2.連續兩年在全保留選手名簿被列名為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 、失格選手, 自動移入綜合任意引退選手、綜合制限選手、綜合資格停止選手 、綜合失格選手名簿, 移計之後球團仍對這些選手保有保留權 3.關於前項規定,球團對於任意引退選手的保留權, 從該選手最初被記載到全保 留選手名簿的時刻起3年後喪失,該選手將從綜合任意引退選手名單被刪除,之 後視為自由契約選手 六十八條(保留的效力) 1.提出保留球團對於全保留選手名簿中的契約保留選手、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 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擁有保留權 2.全保留選手禁止與包含外國專業職棒球團在內的其他的職業棒球團進行有關選 手契約的談判或比賽、活動、聯合練習等所有棒球活動。即使是得到保留球團 的同意參加聯合練習的情況,選手也需自己負擔練習費用 3.失格選手不得在國內外擔任棒球相關工作 4.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有期及無期的失格選手,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復歸, 被列入讓渡名單者, 選手契約無條件解除 第六十九條(不被保留選手) 支配下選手不被記載入契約保留選手名簿,選手契約無條件解除,委員於12/2進行 自由契約選手公式 第七十條(拒絕與球團更新契約) 契約保留選手,如果拒絕球團所提出的年薪減額超過本協約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年 薪減額限制的契約,在第二年1/10之後,球團喪失對該選手的保留權,選手可要求 委員會列為自由契約選手 第七十一條(契約保留選手津貼) 對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超過第二年1/10到第七十四條所規定的保留期間終了, 或 是参稼報酬調停申請日, 這段期間, 每月球團依經過日數付給選手前年度年薪1/365 的25%作為津貼, 等到契約締結之後, 再從年薪扣除津貼差額 第七十二條(不支付契約保留選手津貼) 契約保留選手保留期間, 每月9日之後可以向保留球團要求1個月份的保留津貼, 從請求日開始15日內仍不支付, 球團喪失對選手的保留權, 選手可要求委員會列 為自由契約選手 第七十三條(保留權的侵犯) 1.全保留選手與其他球團進行契約相關交涉或締結契約, 或疑似拒絕保留球團正 式談判,保留球團或其他球團可以對向委員會提訴 2.違反的事實一旦被確認, 委員對違反職業棒球團及違反選手可判處制裁金、禁 止球團與選手的契約, 與此交涉相關的球團職員, 如果於適當期限內提不出善 意證據, 停止其職務 第七十三條(契約保留期間的終了) 1.全保留選手名簿公告年度的後年的1/9, 契約保留仍持續者, 選手成為資格停 止選手 2.如果球團喪失或放棄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權, 契約保留期間結束。球團放棄保 留權時,球團從全保留選手名單刪除該選手, 並委員會申請公告該選手為自由 契約選手 還有其他的條文 像是洋將要不要簽統一契約書、洋將的跳脫條款是不是一定要用附約 第四十五條(統一契約書) 球團和選手間締結的選手契約條款,使用統一様式契約書(以下稱「統一契約書 」),球團和監督與教練間的契約條款,除了選手兼任的情況,不使用統一契約書 第四十七條(特約條項) 統一契約書的條款即使契約當事人同意也不得變更,但在不違犯本協約的規定及 統一合同的條款的範圍內,可在統一契約裡記入特約條款 以及俗稱的優先續約權條款, 或是你高興稱之為賣身條款都行 野球協約第四十九條(契約更新) 球團與按照本協約保留章節被契約保留的選手, 在保留期間內擁有次年度選手契 約的交涉權 統一契約書第三十一條(契約更新) 球團與選手表達次年度合約締結希望時, 契約即更新 1.球團通過日本職業也球協約規定的手續且未表達放棄契約更新意志,到後年1/9 為止保留本契約更新的權力 次年度契約年薪金額,也就是本協約第三條年薪金額,其減額上限在年薪超過1億 的情況下為40%, 不滿1億元的情況為25%, 若選手同意則不在此限 2.選手到明年1/10以後仍拒絕球團提議的「次年度契約年薪金額,也就是本協約第 三條年薪金額, 減額在年薪超過1億的情況下超過40%, 不滿1億元的情況超過25% 」的合約,球團喪失對於本契約的更新權利 基本上大部分有關陳偉殷的疑惑, 參考野球協約的條文都能解決 前面的某人請不要再跳針說什麼要拿出洋將的合約才能證明 「洋將需要附約才能變FA(應該是自由契約)」 所有球員都得簽統一契約書, 且統一契約書本文不得更改 要增加任何不在統一契約書裡頭的條款, 都是需要附約的 --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 而是家住在公司隔壁,而我回不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56.26 ※ 編輯: IBIZA 來自: 220.132.156.26 (12/09 05:04) --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 而是家住在公司隔壁,而我回不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56.26

12/09 11:46, , 1F
專業
12/09 11:46, 1F
※ 編輯: IBIZA 來自: 59.124.63.2 (12/10 10:51)
文章代碼(AID): #1B7h-7FS (YAK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