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銀聯卡換匯
※ 引述《shadowlegend (傑西)》之銘言:
: 目前我和家人確定會走法律途徑,如果各位可以有任何協助或建議也將不勝感激!
Google 很好用的
Innity台灣總經理陳祺超
http://adaround.blogspot.com/2017/12/blog-post_80.html
看照片是同一個人
你的錢,估計被拆東牆補西牆
下面還有一個算滿新的法院判決,今年的七月
陳祺超欠人家14萬被告~~~
你就算過年回台灣報警也要排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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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祺超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8年度重簡字第530號原告黃品蓉與被告陳祺超之履
行契約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林穎慧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530號
原 告 黃品蓉
送達代收人 謝宜蓣
被 告 陳祺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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