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跟騷法: 通往地獄的階梯往往是由善意

看板WomenTalk作者 (倒數啦XD)時間2年前 (2021/11/21 12:22), 2年前編輯推噓17(214168)
留言193則, 17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Kbart (凱巴特)》之銘言: : 或許大大還沒看過訟棍是如何硬凹你有犯法 : 我曾經被告加重誹謗,一篇不知道是誰寫的文章,原告到地檢署直接誣指是我寫的直接 : 告 : 後來提出的證明真的很離譜: : 因為我曾經跟板主私訊過,所以文章「就是」我發的! 原原po強調的重點在認為:跟騷法「法條內容模糊」,可能產生濫訴或打壓言論自由的疑 慮。 你被告加重誹謗,是因為加重誹謗法條內容模糊,還是因為特定人亂告? : → mamajustgo: 濫訴,在跟騷甚至性騷法出現前就有。言論自由,跟騷法 11/21 09: 49 : → mamajustgo: 將條件限定在:「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違反其意願+與 11/21 09: 49 : → mamajustgo: 性或性別有關+跟蹤或騷擾行為+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 11/21 09: 49 : → mamajustgo: 生活」<<可否舉一個既滿足以上所有條件、客觀上又顯 11/21 09: 49 : → mamajustgo: 為純粹打壓言論自由可能會是濫訴的例子? 11/21 09: 49 : 因為跟騷法很多帶有主觀判定 : 以下是硬凹的範本 : 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 : 對方寄e-mail或簡訊就是在針對我 : (可是簡訊內容只是單純的公事或廣告內容) : 違反其意願 : 曾經表示不願意收到對方來信 : (跟友人表示,對方完全不知情)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對方男生我女生 : 跟蹤或騷擾行為 : 對方寄e-mail和簡訊就是在性騷擾 : (這杯水在強姦我) : 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 以上的證詞還不夠嗎? 美美這三個月中不時會收到來自男同事與公事有關的e-mail,她私下跟朋友說我超不想收 到的--你描述的大概類似這樣對嗎? 她可不可以指控男同事跟騷?等新法正式上路後可以。 就像人家可不可以指控你加重誹謗?可以。 我可不可以因為朋友欠債不還指控其詐欺?可以。 會不會因此被起訴或判有罪?我們最聰明,看得出硬拗、會看客觀事實證據、判斷是否根 本告錯法條,法匠們都笨蛋,都看不出來,這樣嗎? 法條擺在那裡,你不怕麻煩,都可以拿來用,問題出在亂用。 水果刀,你覺得是拿來切水果的,我也覺得,了不起加上切菜肉,反正大抵不脫相關用途 ,但有人就是拿它來傷人,要把水果刀廢禁掉,還是以後只準製造販售刀頭不尖銳、刀鋒 不鋒利的水果刀? 然後很多法條都帶有主觀條件,但奇妙的是,有些人在討論時「只看」、「只提」主觀條 件,明明構成條件有A+B+C+D+E,只拿C來講,用意是什麼? : 另外,因為這些硬凹的說詞並非完全捏造,雖然一看就知道不可能起訴的東西你不能告 : 誣告...... 同樣的問題,公然侮辱、詐欺、侵占、重利、你自己碰到的加重誹謗……還有很多法,都 發生過,人們或許更多的會去考量這些法條如過度限縮條件可能反而無法起到原本立法的 保障意義,會去權衡利弊--為什麼到了跟蹤騷擾,就要一次做到根本不可能達成的滿分 ? : 鄉民的疑慮主要是這點 : 雖然比起妨害名譽要搞濫訴的難度是比較高就是了 我總覺得目前為止看到的疑慮幾乎都在拿性騷打跟騷或拿局部打全部,為什麼? : OS: : 儘管覺得有疑慮,本魯的看法是還是先觀察看看之後會不會被濫用 : 這個時間就開始質疑有點太早了 0.0a 這個部分認同。內政部長也說了會針對實務狀況滾動調整修正--有人對此嗤之以鼻,覺 得為什麼不能一次制定到最好?可是,跟騷法並不是屏東一案後急就章隨便訂定通過的, 我們看到的已是歷時六年且限縮條件後的版本了,不值得給它一些時間去驗證究竟是保護 力更大、還是被濫用的可能更大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50.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37468576.A.8C8.html

11/21 12:36, 2年前 , 1F
我也覺得其實想濫訴什麼法條都可以濫訴,為什麼不廢掉其
11/21 12:36, 1F

11/21 12:36, 2年前 , 2F
他法條卻想廢掉現在這條新的法條呢
11/21 12:36, 2F

11/21 12:43, 2年前 , 3F
沒有人覺得這個法不該存在,沒有人反對,前面幾篇go
11/21 12:43, 3F

11/21 12:43, 2年前 , 4F
etz大已經講的很清楚了,法條本來就是必須討論修改
11/21 12:43, 4F

11/21 12:43, 2年前 , 5F
的,我不懂為什麼這麼多人一聽到某個地方有瑕疵就
11/21 12:43, 5F

11/21 12:43, 2年前 , 6F
直接扣個帽子說別人反對全部呢?
11/21 12:43, 6F

11/21 12:43, 2年前 , 7F
攻擊性是不是有點太強了?
11/21 12:43, 7F

11/21 12:45, 2年前 , 8F
這就是個邏輯謬誤,”那個可以濫訴,為什麼我這個
11/21 12:45, 8F

11/21 12:45, 2年前 , 9F
不行?”
11/21 12:45, 9F

11/21 12:46, 2年前 , 10F
但明明濫訴就是不好的東西,重點是要去解決而不是
11/21 12:46, 10F

11/21 12:46, 2年前 , 11F
習以為常或是效法吧?
11/21 12:46, 11F

11/21 12:47, 2年前 , 12F
既然覺得有修改必要,何不提出修改方案給你的區域
11/21 12:47, 12F

11/21 12:47, 2年前 , 13F
立委?與網友爭論對於修法有何助益?
11/21 12:47, 13F

11/21 12:48, 2年前 , 14F
所以我在之前的推文才說,以符合下列構成要件為前提:
11/21 12:48, 14F

11/21 12:48, 2年前 , 15F
反覆或持續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
11/21 12:48, 15F

11/21 12:48, 2年前 , 16F
跟蹤或騷擾+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可不可
11/21 12:48, 16F

11/21 12:48, 2年前 , 17F
以試舉一個可能因「漏洞」導致誤觸此法並足以判刑的
11/21 12:48, 17F

11/21 12:48, 2年前 , 18F
例子?
11/21 12:48, 18F

11/21 12:49, 2年前 , 19F
如果樓上這樣講那這串文根本不用存在也沒什麼好討
11/21 12:49, 19F

11/21 12:49, 2年前 , 20F
論的
11/21 12:49, 20F

11/21 12:49, 2年前 , 21F
我是指糖果彩虹的留言
11/21 12:49, 21F

11/21 12:50, 2年前 , 22F
mama just go妳已經打了這串留言好幾次在好幾個留
11/21 12:50, 22F

11/21 12:50, 2年前 , 23F
言區了,已經不只一兩個鄉民舉例給你聽了如果你都
11/21 12:50, 23F

11/21 12:50, 2年前 , 24F
看不到我真的是沒辦法
11/21 12:50, 24F

11/21 12:53, 2年前 , 25F
因為截至目前為止你們的舉例,要不是說「心生畏怖太主
11/21 12:53, 25F

11/21 12:53, 2年前 , 26F
觀」,就是「如果我多留幾句話是不是就會被告」,都是
11/21 12:53, 26F

11/21 12:53, 2年前 , 27F
「單一條件」,都在拿局部打全部,你看不懂我也一樣沒
11/21 12:53, 27F

11/21 12:53, 2年前 , 28F
辦法啊= =
11/21 12:53, 28F

11/21 12:53, 2年前 , 29F
是啊,我是真的覺得這串文很莫名,怕被濫訴的一直強
11/21 12:53, 29F

11/21 12:53, 2年前 , 30F
調被濫訴跑法院被歧視,這麼有想法何不提出真正的
11/21 12:53, 30F

11/21 12:53, 2年前 , 31F
解決方案?這法規是用許多人的血淚人生甚至是生命
11/21 12:53, 31F

11/21 12:53, 2年前 , 32F
要濫訴什麼法都可以拿來用啦不用特別針對跟騷法
11/21 12:53, 32F

11/21 12:53, 2年前 , 33F
換來的,結果你只在意可能被誤陷?要定案也要有足
11/21 12:53, 33F

11/21 12:53, 2年前 , 34F
夠證據,而不是別人隨便告你就會成功誤陷,到底怕
11/21 12:53, 34F

11/21 12:53, 2年前 , 35F
什麼?
11/21 12:53, 35F

11/21 12:54, 2年前 , 36F
覺得有問題,不就是要討論哪裡有問題?之後有本事就
11/21 12:54, 36F

11/21 12:54, 2年前 , 37F
提出修改法案給區域立委,所以糖果彩虹說的有哪裡不
11/21 12:54, 37F

11/21 12:54, 2年前 , 38F
對?
11/21 12:54, 38F

11/21 12:54, 2年前 , 39F
還是這個討論只是講爽的講幹的,只是要嘴砲?那的確
11/21 12:54, 39F
還有 121 則推文
11/21 13:26, 2年前 , 161F
要做到「符合所有構成要件」而無辜的例子我想不到,
11/21 13:26, 161F

11/21 13:26, 2年前 , 162F
能符合所有條件的怎麼樣才能不是蓄意想跟蹤騷擾他人?
11/21 13:26, 162F

11/21 13:26, 2年前 , 163F
請你們幫忙想,也沒有人給過一個完整的舉例。提其他法
11/21 13:26, 163F

11/21 13:26, 2年前 , 164F
條同樣有濫訴問題也不是什麼大家一起來濫訴,而是沒
11/21 13:26, 164F

11/21 13:26, 2年前 , 165F
有完美的法,只有利害權衡下值得留存的法。算了。
11/21 13:26, 165F

11/21 13:28, 2年前 , 166F
想知道哪裡可以找到的法條全文
11/21 13:28, 166F

11/21 13:30, 2年前 , 167F
mama不要理他們啦,來去吃下午茶!我先去佔位子喔
11/21 13:30, 167F

11/21 13:33, 2年前 , 168F
你幫我多吃一份,我要開車出門了,嗚
11/21 13:33, 168F

11/21 13:36, 2年前 , 169F
1.你不是想不到,而是別人舉例給妳兩三個你視而不
11/21 13:36, 169F

11/21 13:36, 2年前 , 170F
11/21 13:36, 170F
你擅長截圖,就把那兩三個符合所有條件的例子截圖貼在這裡吧,不然空口白話的,萬一 有人覺得你跳針怎麼辦?

11/21 13:38, 2年前 , 171F
2.你留言打的是”我不能再反覆持續跟蹤....”,跟你
11/21 13:38, 171F

11/21 13:38, 2年前 , 172F
想不到例子完全沒有關係
11/21 13:38, 172F
我的想法是:能符合「所有條件」,大抵不脫蓄意跟騷,平常不會做出符合所有條件的人 ,不用擔心被告成--如果有人平常就會對別人做出符合所有條件的事,確實該擔心一下 --你應該不是吧?O.O

11/21 13:38, 2年前 , 173F
所以別再凹了,你就是針對回你的人說別人想跟騷
11/21 13:38, 173F

11/21 13:39, 2年前 , 174F
沒什麼好說的了,反正躲在網路背後你要怎麼硬凹硬
11/21 13:39, 174F

11/21 13:39, 2年前 , 175F
扯我也拿你沒轍,還會有一對同性別的沆瀣一氣
11/21 13:39, 175F

11/21 13:39, 2年前 , 176F
你們開心就好
11/21 13:39, 176F

11/21 13:43, 2年前 , 177F
他是說「某一部分人」
11/21 13:43, 177F

11/21 13:43, 2年前 , 178F
又沒有指名道姓
11/21 13:43, 178F

11/21 13:43, 2年前 , 179F
一直貼人家的話窮追猛打幹嘛
11/21 13:43, 179F

11/21 13:48, 2年前 , 180F
應加增一條如果報案人無辜錯害他人,一律誹謗罪,無轉圜
11/21 13:48, 180F

11/21 13:48, 2年前 , 181F
餘地
11/21 13:48, 181F
可以去查一下誹謗定義。

11/21 14:02, 2年前 , 182F
夠了,這杯水想強姦我
11/21 14:02, 182F
來了,文內有提到的:拿性騷打跟騷。 ※ 編輯: mamajustgo (223.139.50.175 臺灣), 11/21/2021 14:10:25

11/21 14:15, 2年前 , 183F
故意誣告其實刑法就有規範了說… 讀法律想像力要再豐富一
11/21 14:15, 183F

11/21 14:15, 2年前 , 184F
11/21 14:15, 184F

11/21 14:38, 2年前 , 185F
濫訴應該要有懲罰 或者一生 輸幾次後就要有累進懲罰
11/21 14:38, 185F

11/21 15:06, 2年前 , 186F
所以到底有哪一條法律,是完全沒有被濫訴的可能性啊?XD
11/21 15:06, 186F

11/21 15:13, 2年前 , 187F
殺人你要怎麼濫訴啊?
11/21 15:13, 187F

11/21 16:10, 2年前 , 188F
殺人難道不會有偽造證據/冤獄的問題?講濫訴,至少舉個
11/21 16:10, 188F

11/21 16:10, 2年前 , 189F
告訴乃論的法條吧 XD
11/21 16:10, 189F

11/21 17:03, 2年前 , 190F
反對跟騷法的是多想對人跟騷
11/21 17:03, 190F
還是要聲明一下:他們支持跟騷法的誕生,只是覺得條文內容有問題。至於哪裡有問題, 沒有人說得出個所以然或舉得出符合所有條件的例子,他們只知道:有問題。

11/21 17:13, 2年前 , 191F
雖然最後可能法律上換你清白但是過程中的司法程序就有得你
11/21 17:13, 191F

11/21 17:13, 2年前 , 192F
跑了更何況很多根本不相信司法判決結果你早就社會性死亡了
11/21 17:13, 192F
我們朋友圈中有位老師,幾年前因債務糾紛被人錯誤地以詐欺控訴,最後不起訴。但他被 控詐欺的新聞,至今都還留在網路上--所以他在金錢信用方面被社死,是因為詐欺的法 律條文中有什麼漏洞嗎? ※ 編輯: mamajustgo (223.139.50.175 臺灣), 11/21/2021 18:58:29

11/22 12:48, 2年前 , 193F
對方太魯了,論述模糊,思維邏輯零分
11/22 12:48, 193F
倒也不用因此說他魯@@ ※ 編輯: mamajustgo (223.139.50.175 臺灣), 11/23/2021 00:06:45
文章代碼(AID): #1XcScWZ8 (WomenTalk)
文章代碼(AID): #1XcScWZ8 (Wo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