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爸爸要把房子過戶給哥哥

看板WomenTalk作者 (Ah Mi/Mi mi cheng/165cm)時間5年前 (2019/01/27 09:38),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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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4條的有義務遺棄罪 (就鄉民所說的棄養) 是建立在(構成要件)被害人「無自救能力」之下,才會成立。 而無自救能力通常依個案判斷 例如:年幼、生病無法獨自生活等 也就是說年邁仍有賺錢、生活、經濟等能力 不會符合無自救能力之人 而依據法院的判決,當父母符合無自救能力之人,而有子女2人以上,其中有一人扶養, 另一人也不會成立本罪。 另外子女也不是100%絕對扶養義務 刑法第294-1即修法新增阻卻(阻止)違法事由。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民法的部分也有增修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以上是我讀法律所學 提出來,有錯請指教 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沒有絕對!(性侵鬼父,子女依法不成立刑法第294條、依民法可免 除扶養義務,這不就是法律符合社會期待、正義的表現) 給有需要的人去了解、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7.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548553084.A.35F.html

01/27 10:36, 5年前 , 1F
很想嗆這類型的父母,女兒既然是外人,為何要給外人照
01/27 10:36, 1F

01/27 10:36, 5年前 , 2F
顧不付費!
01/27 10:36, 2F

01/27 12:00, 5年前 , 3F
高調,大家對棄養認知一直有誤解
01/27 12:00, 3F

01/27 12:22, 5年前 , 4F
認真的文章總是被忽略 幫你推
01/27 12:22, 4F

01/27 14:43, 5年前 , 5F
認真文推~
01/27 14:43, 5F

01/27 17:46, 5年前 , 6F
幫推
01/27 17:46, 6F

01/27 18:15, 5年前 , 7F
原po可以讓我轉去pay-home 嗎?
01/27 18:15, 7F

01/27 18:15, 5年前 , 8F
可以啊
01/27 18:15,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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