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被領養的兩個小孩能結婚嗎?
※ 引述《tommy89082 (我只會發廢文)》之銘言:
: 一個膝下無子的土豪去孤兒院領養一男一女,不管是在認養前或認養後,反正兩個人就是
: 相愛的,那在被土豪領養後成為親人(兄妹或姐弟)的狀況下,兩人結婚會有法律問題嗎?
先假設本案適用台灣法,德國法什麼的我不知道
首先,養子女的法律地位,原則上跟親生子女是一樣的,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哪天養父母住院什麼的也可以簽放棄急救同意書,之類的。同時,親生子女應該要有的義務或限制,養子女也會有,例如要扶養養父母,不能跟養父母結婚,殺養父母會成立殺親罪而刑度比普通殺人罪重,諸如此類。總之,親生子女怎麼辦,養子女就怎麼辦。
所以理論上,被土豪領養後成為兄妹或姊弟,就不能結婚。但收養可以終止啊,終止之後呢?
親戚之間不能結婚的規定,寫在民法第983條,其中第3項是這樣寫的:「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問題在於,兄弟姊妹是旁系血親,不是直系血親,所以不適用第3項。所以理論上,收養關係終止後,因為那兩個孤兒在法律上就不再是親戚,又不適用第3項,又沒有其他法律規定他們不能結婚,那就可以結婚,不會有法律問題。
給end的人:
1. 理論上不能結婚,除非先終止收養關係
2. 其實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就告訴你了,不要找你姐,找你表姐不會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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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U98USY (HatePolitics)
作者 twflash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東森 年代 壹電視 三立 名嘴竟然口徑一致
時間 Fri Nov 28 23:17:4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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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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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0/24 23:58,
5年前
, 1F
10/24 23:5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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