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房思琪發生的事(有雷)

看板WomenTalk作者 (Arace)時間7年前 (2017/05/01 07:23), 7年前編輯推噓44(56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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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我覺得討論的很合理, 法律上無罪與認知上的罪惡, 其實是可以共存的。 拿著法律無罪雞毛當劍使,以割房思琪之心為樂,大概是因為沒流血,你就不懂自己的罪惡。 轉這篇是給講話難聽的人看的, 補教名師無犯罪, 並不等於房思琪未受傷害, 在不考慮小說內容下, 補教名師背後藏著通姦罪這把刀,用甜言密語靠近小女孩, 毀了她光明燦爛的人生。 你覺得沒錯很正確就這麼教你的兒女吧,轉念即是刺激不倫戀。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1Z3xjG ]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房思琪發生的事(有雷) 時間: Mon May 1 02:46:15 2017 我想趁機和鄉民討論一點法律上的問題 首先,這件事情真相到底如何?沒有人清楚。 *疑點一 老師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時,女學生到底是否已經滿16歲? 目前有兩個說法,13歲或17歲。 13歲是從作者的自傳性質小說描述,而17歲是依據作者的年紀和爸媽的說法反推。 這點上我比較傾向於當時女學生已經滿16歲 我的主要論點有三個 1.小說中的年紀沒有任何可信度,而且說的哀傷一點,林可能遭受類似情形不只一次。 我們不能排除他13歲時候被性侵,後來17歲又被另外一人搞。 2.相較而言,父母的聲明似乎可信度較高。 3.目前受懷疑的陳姓教師,是高中補習國文教師。 我與作者年紀相仿;北吳岳,南陳興,是當時的主流。 *疑點二 老師和學生性交時候,到底有沒有違反其意願? 這點上我傾向認為,當時並沒有「直接的違反意願」。 但是證明就稍微薄弱一點。 我的想法是,學生的家長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碰到這件事情肯定有尋求法律諮詢。 甚至我相信,家長在學生死後所發的聲明,也應該有經過法律諮詢。 如果真的「違反意願」,那就是「強姦」。 沒有必要迂迴的使用「誘姦」這個詞彙。 ----------------------------------------------------------------------------- 釐清兩個疑點後,現在要提出假設。 「一名年長的補習班老師,利用其老師身分和舞台魅力,去誘姦17歲學生,我們能 夠透過法律來處理這件事情嗎?」 很遺憾的,我必須要說,這件事情已經超出了刑法可以處理的範圍。 法律能處理的事情其實很少,而這正是法律界線之外。 至多,只能用兒少法處以行政罰。 首先,大家要先弄懂一件事情,刑法上的妨礙性自主是怎麼回事。 刑法其實並不會保護「你的身體被人用屌插入」,刑法保護的是「任何人都應該可以自由 的決定性對象和方式,而不受到他人逼迫。也就是性自主。」 也就是說,當我們處罰一個強姦犯時候,並不是因為他把屌塞進了另外一個人的身體裡, 而是因為他透過塞屌的這個行為,侵犯了另一個人的性自主權。 性犯罪是保護你的心靈自由,而不是你的身體。 --------------------------------------------------------------------------- 那要怎麼保護「性自主」呢?有兩個面向著手。 1.當你拒絕的時候,沒有人可以去違反你的意願。(意思決定) 2.有人試圖去扭轉你做決定的過程,讓你原本可能說不要,現在變成要。(意思形成) 當意願直接被違反的時候,刑法理所當然的應該要介入。這也就是俗稱的「強姦」。 人所做的決定,背後永遠都會有一個動機。 做愛也是,每個人做愛時候,也都會有一個動機。 這個動機是什麼,這不是法律能管的。 「當下你的合意是真的,至於理由是什麼,我不管也無法管。」 你可以基於100種理由決定做愛,那些理由是什麼都不重要。 在1的層次,重要的是「你當下是願意的」。 ------------------------------------------------------------------------------ 但比較爭議的在於層次2,「扭轉」別人的決定過程,真的可以處罰嗎? 在1層次,我們只管他有沒有合意,而不去討論背後的原因。 但是難道沒有可能是,這個「合意」其實是有罪的嗎? 各位設想一下: 情境1 你今天本來沒有很想做愛,但女友說:「你不做就是不愛我」 這時候你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做,這樣算不算「被扭轉」? 情境2 你原本沒很想做愛,但是對方看起來很有錢又有品味,你以為跟他做愛,就有機會當少奶 奶。做完之後,才發現對方根本是窮光蛋。 這樣有沒有「被扭轉」? 情境3 你跟女孩去泡溫泉,正打算在熱水中來一砲。突然女孩子問說:「你會愛我一輩子嗎?如 果不會的話,我就不做愛。」 於是你就說:「我會愛你一輩子。」 後來交往兩天就發現對方私底下完全令你無法忍受,於是你提起分手。 你當初的承諾,是不是扭轉他從不想做愛到想做愛的原因? 透過三個情境,我們會發現: 「其實我們無時無刻不在試圖改變他人的想法」 進一步而言,「單純扭轉」別人的想法,其實不一定是壞事。 必須更精緻的加上其他要件。 立法者認為,當你「使用權力地位落差扭轉別人想法的時候」,才會構成犯罪。 理由很簡單,因為當兩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等時候,這種扭轉幾乎100%都會成功。對方會完 全沒有反抗的餘地,這種狀況看起來跟直接違反意願有87%像。 這也就是俗稱的「利用權勢性交」。 反過來說,順著立法者的想法,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利用權勢去扭轉別人的想法,必須要強力到讓對方不得不說YES的程度。」 如果沒有到達這種程度,那就跟我們平常做的那些事情一樣,都不應該成立犯罪。 ------------------------------------------------------------------------------ 「因為老師身分誘拐女學生」和「利用老師身分讓女學生不得不跟他打砲」 前者不會犯罪,而後者才有罪。 而一般的情形下,補習班老師並沒有那麼大的權勢,可以去讓女學生「不得不說YES」。 當你老闆說,不跟我打砲就把你炒魷魚時候,也許有可能。 當醫生說,不跟我打砲我就不替你媽開刀,也許有可能。 但補習班老師?似乎比較難想像會成立。 比較合理的判斷是,男子透過教師的身分迷惑年少無知的女孩,然後始亂終棄。 這樣的男人,無疑是人渣是敗類,但仍然沒有辦法透過刑法處理他。 我猜測,這也是為什麼家長的聲明,只說「誘姦」。 因為誘姦在法律上,實在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反而可以激起大家的情緒。 但很可惜,這就是法律的極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228.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577979.A.B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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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假設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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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字好多 我猜你幫狼師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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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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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義的討論通常都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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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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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2:48, , 5F
推個 專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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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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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長 但我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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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主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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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法律途徑不能走 所以開始訴諸道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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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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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2:49, , 11F
很多廢文也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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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的女生 被你說的好像20歲的女生 台灣法律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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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假設女方是滿16歲。這開頭就討論了。 如果女方是國一,那就可以透過法律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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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懂你的意思了 法律有他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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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人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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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要緊 比方 批踢踢上的信箱 照片 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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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講如何證明有無違反意願了 嬰兒被強姦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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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沒有意願可言,自然無法違反。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有一條「與未滿16歲者性交罪」,就是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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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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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誘我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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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補血 這論點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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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不會接受超過1.5頁面的文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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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zz5566 (123.193.228.17), 05/01/2017 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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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那就是真的犯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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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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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原本以為看id大概是廢文,但是這篇我看完了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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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知識@@法律真是深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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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如果作者有精神問題 法律上要加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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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都私心希望是小說劇情呀,不走這條路,根本沒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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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希望是希望,反正就分成一邊相信小說,另一邊再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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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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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 應該雙方關係是持續很久所以才會想考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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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強出頭結果被吉。當然也有人乾脆叫那些相信的出來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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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私心希望是走父母有罪和師生戀的劇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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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經認證 作者是性侵案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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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什麼充分的東西去認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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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聲明 https://goo.gl/1sh7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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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72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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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自願的時候 應該就是在討論2的情形 但許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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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的人就會無限用1在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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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4:34, , 310F
分析精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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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5:02, , 311F
如果是大學生有女朋友還追求高中生也會用到“誘姦”這種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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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5:03, , 312F
嗎? 所謂關係不對等到底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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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ace88 (114.136.189.132), 05/01/2017 15:05:43

05/01 15:07, , 313F
專業分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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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5:35, , 314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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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不是拿刀拿槍或利益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才叫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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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想或者"沒有很想" 卻因為你比較感性的語言/理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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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想法 其實也是在強迫對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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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6:27, , 318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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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7:10, , 319F
05/01 17:10, 319F

05/01 17:36, , 320F
有沒有強迫他意願很重要啊,這年紀對性沒接觸過確實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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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大可以用騙的、用身分優勢,告訴學生這樣才是乖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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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怎樣、讓我進去我才不會生氣跟你父母告狀之類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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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學生本身意願已達成性行為,不然何必那麼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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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一堆理盲的根本沒看懂內文是什麼... 真是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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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篇跟本就沒指責用比較感性的語言/理由改變想法其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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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迫 這種感想到底是從何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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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直白的文也能像聖經一樣各派自行解讀 也真是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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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moonwoman 權力不對等不是你提的? 那別人問哪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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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等不是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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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這篇原作者都說了"但補習班老師?似乎比較難想像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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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否定補習老師有啥權力了 也能拿這來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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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看爆文討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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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8:52, , 333F
#1P1iRm-3 (WomenTalk) 這篇這麼多人討論 你怎麼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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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這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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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老師是否有權力 正是法律目前所不及之處 你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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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沒有權力 那也蠻厲害的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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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文也有很多板友 認為應規範到補教界 你認為有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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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成立 不代表認同否定補教老師有權力這件事 需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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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8:57, , 339F
給你聽為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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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9:54, , 340F
看到最後一句 感到無限惆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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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0:03, , 341F
長知識 給推
05/01 20:03, 341F

05/01 22:13, , 342F
很多反駁的文也是爆啊 還在那邊自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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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2:14, , 343F
另外說補教老師沒有權利可是這篇原作者寫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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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把那段話再挖一次了 不要選擇性解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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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2:18, , 345F
要說我多厲害就跟原作者差不多吧 比你厲害倒是蠻明顯的
05/01 22:18, 345F

05/01 22:21, , 346F
你先講講補習班老師有啥權力了再來秀下限
05/01 22:21, 346F
文章代碼(AID): #1P1d7X2X (WomenTalk)
文章代碼(AID): #1P1d7X2X (Wo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