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房思琪發生的事(有雷)
這篇我覺得討論的很合理,
法律上無罪與認知上的罪惡,
其實是可以共存的。
拿著法律無罪雞毛當劍使,以割房思琪之心為樂,大概是因為沒流血,你就不懂自己的罪惡。
轉這篇是給講話難聽的人看的,
補教名師無犯罪,
並不等於房思琪未受傷害,
在不考慮小說內容下,
補教名師背後藏著通姦罪這把刀,用甜言密語靠近小女孩,
毀了她光明燦爛的人生。
你覺得沒錯很正確就這麼教你的兒女吧,轉念即是刺激不倫戀。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1Z3xjG ]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房思琪發生的事(有雷)
時間: Mon May 1 02:46:15 2017
我想趁機和鄉民討論一點法律上的問題
首先,這件事情真相到底如何?沒有人清楚。
*疑點一
老師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時,女學生到底是否已經滿16歲?
目前有兩個說法,13歲或17歲。
13歲是從作者的自傳性質小說描述,而17歲是依據作者的年紀和爸媽的說法反推。
這點上我比較傾向於當時女學生已經滿16歲
我的主要論點有三個
1.小說中的年紀沒有任何可信度,而且說的哀傷一點,林可能遭受類似情形不只一次。
我們不能排除他13歲時候被性侵,後來17歲又被另外一人搞。
2.相較而言,父母的聲明似乎可信度較高。
3.目前受懷疑的陳姓教師,是高中補習國文教師。
我與作者年紀相仿;北吳岳,南陳興,是當時的主流。
*疑點二
老師和學生性交時候,到底有沒有違反其意願?
這點上我傾向認為,當時並沒有「直接的違反意願」。
但是證明就稍微薄弱一點。
我的想法是,學生的家長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碰到這件事情肯定有尋求法律諮詢。
甚至我相信,家長在學生死後所發的聲明,也應該有經過法律諮詢。
如果真的「違反意願」,那就是「強姦」。
沒有必要迂迴的使用「誘姦」這個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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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兩個疑點後,現在要提出假設。
「一名年長的補習班老師,利用其老師身分和舞台魅力,去誘姦17歲學生,我們能
夠透過法律來處理這件事情嗎?」
很遺憾的,我必須要說,這件事情已經超出了刑法可以處理的範圍。
法律能處理的事情其實很少,而這正是法律界線之外。
至多,只能用兒少法處以行政罰。
首先,大家要先弄懂一件事情,刑法上的妨礙性自主是怎麼回事。
刑法其實並不會保護「你的身體被人用屌插入」,刑法保護的是「任何人都應該可以自由
的決定性對象和方式,而不受到他人逼迫。也就是性自主。」
也就是說,當我們處罰一個強姦犯時候,並不是因為他把屌塞進了另外一個人的身體裡,
而是因為他透過塞屌的這個行為,侵犯了另一個人的性自主權。
性犯罪是保護你的心靈自由,而不是你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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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怎麼保護「性自主」呢?有兩個面向著手。
1.當你拒絕的時候,沒有人可以去違反你的意願。(意思決定)
2.有人試圖去扭轉你做決定的過程,讓你原本可能說不要,現在變成要。(意思形成)
當意願直接被違反的時候,刑法理所當然的應該要介入。這也就是俗稱的「強姦」。
人所做的決定,背後永遠都會有一個動機。
做愛也是,每個人做愛時候,也都會有一個動機。
這個動機是什麼,這不是法律能管的。
「當下你的合意是真的,至於理由是什麼,我不管也無法管。」
你可以基於100種理由決定做愛,那些理由是什麼都不重要。
在1的層次,重要的是「你當下是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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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比較爭議的在於層次2,「扭轉」別人的決定過程,真的可以處罰嗎?
在1層次,我們只管他有沒有合意,而不去討論背後的原因。
但是難道沒有可能是,這個「合意」其實是有罪的嗎?
各位設想一下:
情境1
你今天本來沒有很想做愛,但女友說:「你不做就是不愛我」
這時候你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做,這樣算不算「被扭轉」?
情境2
你原本沒很想做愛,但是對方看起來很有錢又有品味,你以為跟他做愛,就有機會當少奶
奶。做完之後,才發現對方根本是窮光蛋。
這樣有沒有「被扭轉」?
情境3
你跟女孩去泡溫泉,正打算在熱水中來一砲。突然女孩子問說:「你會愛我一輩子嗎?如
果不會的話,我就不做愛。」
於是你就說:「我會愛你一輩子。」
後來交往兩天就發現對方私底下完全令你無法忍受,於是你提起分手。
你當初的承諾,是不是扭轉他從不想做愛到想做愛的原因?
透過三個情境,我們會發現:
「其實我們無時無刻不在試圖改變他人的想法」
進一步而言,「單純扭轉」別人的想法,其實不一定是壞事。
必須更精緻的加上其他要件。
立法者認為,當你「使用權力地位落差扭轉別人想法的時候」,才會構成犯罪。
理由很簡單,因為當兩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等時候,這種扭轉幾乎100%都會成功。對方會完
全沒有反抗的餘地,這種狀況看起來跟直接違反意願有87%像。
這也就是俗稱的「利用權勢性交」。
反過來說,順著立法者的想法,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利用權勢去扭轉別人的想法,必須要強力到讓對方不得不說YES的程度。」
如果沒有到達這種程度,那就跟我們平常做的那些事情一樣,都不應該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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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老師身分誘拐女學生」和「利用老師身分讓女學生不得不跟他打砲」
前者不會犯罪,而後者才有罪。
而一般的情形下,補習班老師並沒有那麼大的權勢,可以去讓女學生「不得不說YES」。
當你老闆說,不跟我打砲就把你炒魷魚時候,也許有可能。
當醫生說,不跟我打砲我就不替你媽開刀,也許有可能。
但補習班老師?似乎比較難想像會成立。
比較合理的判斷是,男子透過教師的身分迷惑年少無知的女孩,然後始亂終棄。
這樣的男人,無疑是人渣是敗類,但仍然沒有辦法透過刑法處理他。
我猜測,這也是為什麼家長的聲明,只說「誘姦」。
因為誘姦在法律上,實在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反而可以激起大家的情緒。
但很可惜,這就是法律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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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義的討論通常都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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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假設女方是滿16歲。這開頭就討論了。
如果女方是國一,那就可以透過法律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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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沒有意願可言,自然無法違反。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有一條「與未滿16歲者性交罪」,就是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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