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會堅持提告嗎
大家好,我是鍵盤女孩,現在的菜逼巴法務站長,法律銅牌人士。
其實前天就有鄉民有給原PO的相關文章,
一直到現在才有空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案件一些看法及大家所討論的點。
在那之前,
先聽一首歌,不然太長我怕大家看不下去,搭配歌曲應該時間差不多。
http://ppt.cc/NA7z
這首歌是逆轉裁判的音樂,一款那時候大學我們系上很迷的遊戲
扮演的律師角色,去相信你的當事人,並為他贏得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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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簡單整理一下案件事實:
『有天,在客服中心上班的某甲接到了A的投訴電話,在電話中A連續辱罵了某甲長達
一個半小時的時間,包含"你家辦喪事"、"幹XXXXXX"等其他用語,試問某甲該如何
救濟自己的權利?』(100分)
當然每篇文章我也都看過,簡單整理起來大概有幾個可以提出的告訴
1.妨礙名譽、恐嚇:
妨礙名譽裡面包含兩種名譽法益的部分,分別是公然侮辱和誹謗罪。
我想內容是無庸置疑的有侮辱性字眼,但是這兩個罪成立上還是有困難,
為什麼?因為他們的附帶條件是"公然"和"社會大眾評價降低"
白話文解釋,就是要由一個路人可以知道這件事情,並且給這件事情做比較負面的評價。
『叭叭下台,亂講一通,那為什麼人家打遊戲英雄聯盟罵人就告得成,電話就不行?』
環境是不同的,英雄聯盟的遊戲玩家,是隨機配對進來一個空間並且開始遊戲,
所以在那場遊戲中罵人,當然符合『路人』那時候知道這件事情的條件。
BUT,電話的時候我想可沒有,除非當下有擴音的情況,
但是大部分的客服都是沒有擴音的吧..................
有人說,主管聽得到阿!主管是路人!
不對,主管並不是路人,路人用專業一點的說法叫做不特定之人,
主管今天聽得到,是因為他有權限所以他聽得到,所以主管並不符合這個條件。
所以妨礙名譽這邊,雖然是看起來比較吻合的狀況,但是在審查條件的時候,
"公然""不特定之多數人""社會大眾"這些條件可能會遇到一些認定上的問題。
至於恐嚇的話,是以使人心生恐懼為目的,就要看他長達1個半小時的辱罵
有沒有這類型的陳述了,比如說『你走在路上就給我小心一點,信不信被車撞死』
因為原PO給的內容都比較偏向辱罵類型的...
恐嚇部分比較沒有什麼點可以討論的後面就不再論述了。
2.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
『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
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
我個人是認為............我想他應該不是以調戲為目的..............
也不包含性暗示吧=..=
如果有提供錄音檔,從原PO的內容看來,是比較偏向辱罵和宣洩...
要說因為有"幹"這個字就是性騷擾,這可能會有點牽強。
3.民事求償(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反正就是有人用了不該使用的方式去侵害了別人的人格,就可以請求求償。
結論:
性騷擾是不太可行的,民事求償是有可行性的(但是要先繳1000元的裁判費)
妨礙名譽呢?
我個人是偏向比較不行的,但是妨礙名譽這種案件,說真的,很吃檢察官和法官的心證。
沒有邱毅的案件,我們不會知道原來罵人政治垃圾沒關係,
因為法官認為是可受公評之事。
元配罵小三婊子,原來也可以沒事,因為法官認為「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這些都是看起來好像會成立,但是最後都沒有成立的判例。
也許今天雖然有些的條件看起來不太成立,但是法官也許會說
『該法之設立目的為保障名譽法益....因此予以拘役OO天...』
只要在法律的規範裡頭做出合理的解釋都是可行的。
也許可以試試看,當然可能會需要一點的陳述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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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之個人資料保護 & 妨礙名譽罪章除罪的看法:
一、通保法之個人資料保護
因為之前在八卦板解釋過了,如果有興趣的可以移駕八卦板 #1Kp6dWf4 (Gossiping)
通保法現在已經保護不了鄉民啦!
因為,一開始就沒有說過我們適用,他們認為適用的對象是像是通訊資料等等
重點是,要主張我們適用也來不及了,因為被廢了~~
當然我們也還是在想著要怎麼保護使用者的個資,YAHOO和PLURK好像也是掙扎未果,
至少目前我們還在掙扎 (扭 。
二、妨礙名譽罪章除罪化
台灣現在的妨礙名譽罪章,大家動不動就告這個,但是說真的起訴的實在不多。
我當然知道有些人實在嘴很機車,想要制裁他,BUT,這個比例我想大概說不定10%
還可能太高了。
以PTT為例就好,
版友給予小屁孩教訓我深表認同,但是制裁了幾個?也不過就是個位數而已。
看看隔壁棚的訟棍,一次告是幾百人,每個月蒐集上百個ID在告,
對於什麼事情都沒有做,或是推噓文推個 "醒醒吧你媽知道你在這裡發廢文嗎?"
這種內容也被告,一方面是為了根本不會成罪的案件要跑來跑去,另一方面是濫
用檢察官與刑警等之公共資源,胡亂提告,讓他們都疲於奔命,沒空去抓真正的壞人。
『會有前科紀錄阿~』
對阿,然後這種前科紀錄完全不影響公務人員應考資格,申請良民證也是照發
因為是微罪,所以今天一堆藝人政客要搏版面就去地檢署下面按鈴(還會按到殘障服務鈴)
反正讓大家知道我有告就好,有沒有告得成是另外一件事情。
這種實質上面完全沒有影響力的前科紀錄,也不過就是個紀錄而已。
除罪化的意思是,讓這類案件回到民事求償就好了,名譽法益的回覆和賠償就像王牌大
律師裡面說的,正義就是錢啊,很多這類型的案件就是為了一口氣和錢而已,給對方一
個教訓,民事官司這三個都可以達到,那為什麼還要浪費刑事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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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的很多行業多少都會遇到這種人
連我們也不例外
之前就有遇到一個當事人知道他爭奪遺產敗訴了
就打電話來怒噴
那天人身體微恙,心情又so blue的樣子
我一直安撫他,有意見就上訴,完全聽不進去
『我們就是納稅養你們這群米蟲OOXX,司法已死...根本不食人間煙火....』
我理智線就斷了
『對,我就是不吃煙火,吃了會爆炸很危險你知道嗎?你媽在天上看到你這樣連你爸
都告他一定很後悔保你生下來,她在天之靈一定氣到不行,有問題就上訴,還有沒
有問題?』
『......沒有。』(掛我電話)
我們也是天天都要接電話
所以提醒自己保持身心愉悅真的是很重要
抽屜裏面滿滿的糖果餅乾是我最大的心靈撫慰
被罵就吃一個
被碎念就泡一杯奶茶來喝
所以我現在肚子一層肉,甘,辦公室後遺症..............
這可以請求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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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魯宅不是不想要交女朋友,
只是不敢相信幸福又快樂的日子,
會像奇蹟般的降臨在自己身上。
《你不可不知道的,魯宅菜鳥法務站長 LLs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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