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天阿...
※ 引述《Peachfairy (心酸桃仙子)》之銘言:
: 現在在看中X新聞 看到有某個人在自己的新聞台寫出自己的品酒心得
: 就像本板 也有把購買地和價格寫出
: 由於照片是近拍酒標 所以市政府認定有廣告嫌疑
: 而且因為那個人沒有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所以就觸法了...
: 新聞說至少要罰十萬元
: 不過我覺得真的太扯了一點
: 真的要這種標準 我看菸板跟酒板可能就生存不下去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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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Posted on 2006-02-28 14:39 部落格編輯
陳怡妏/台北報導
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6/02/28/43199.html
部落格上的個人品酒心得涉嫌廣告?台北新浪網日前有一篇部落長寫的品酒文章,遭到台
北市政府去函,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請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
罰款。
新浪網部落格首頁隨後刊出一則公告,說明收到台北市政府來函的內容,請會員寫文章要
小心,避免觸法。公告一出,引起網友滿心疑惑。
網友的疑問是,只是寫日記,沒有打廣告的意思,為什麼這樣也不行?甚至網友直接開罵
「又一個神經病政府」!
新浪部落中大紅的經營日誌上出現提醒部落長撰寫菸酒相關文章時,可能被台北市政府檢
舉文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罰緩最高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相關法律規定在媒體上刊登
菸酒廣告都必須加上警語,圖中部落格「姞米婆婆」已因未標示警語遭到處罰。(王英豪
攝)
第一時間「日記下架」
分享品酒心得被檢舉的新浪部落長姞米婆婆,第一時間已將涉嫌違法的文章拿下。她在回
應網友詢問時指出,文章只是要分享以特價買到的好酒,因此文中註明酒的價錢,還附上
美美的酒瓶照片,寫文章真的不是在替酒宣傳,也沒有鼓勵大家喝酒之意,標題也寫著「
不常喝酒」,沒想到卻被檢舉涉嫌違法。
連續二次收到北市府公文的新浪網,為免部落長又寫出違法的文章,二月二十二日在經營
日誌中發布公告指出:「有些部落長會在部落格中與大家分享喝酒的相關生活體驗,但是
在網路上菸酒相關文章是被給予較高審核標準的,所以有時候可能只是單純分享品酒的生
活,卻有可能遭到檢舉並處罰」。
有廣告嫌疑?版主訝異
新浪網部落格管理人「大紅」表示,被檢舉的部落長,共同之處是網誌中張貼了酒品的近
拍照片,可能因此受罰。不過他認為,利用部落格寫日記、分享經驗已經是許多人的習慣
,收到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時有些訝異,從來沒想過個人的飲酒心得會被視為廣告,但基於
政府來函必須處理,立刻請會員配合修改文章。
台北市財政局表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部落格中的文章雖然是個人的心情日記,但若有可辨識品牌的
圖片、酒名、價格、購買地點及促銷意圖等,就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除了新浪網以外
,奇摩、蕃薯藤的部落格也有刊登文章遭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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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部落格刊酒文遭檢舉
台北市財政局指出,如果經營部落格的是商家或有廣告合作,第一時間就開罰;寫心情日
記的部落格,在文章中只要有酒名、圖片,就有違規的嫌疑,如果文章中還有「某牌酒很
好喝,大家可以試試」之類的文字,即可視為有宣傳的意圖。但考量個人可能不為營利、
販售,是先發函限期改善,未改善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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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心得視為廣告 有爭議
陳怡妏/台北報導
個人在部落格上寫品酒心得,卻遭政府機關認為是在打廣告,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對
此,法界人士與傳播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事,但在執法前應先對「廣告」一詞有更
清楚的定義,也應該針對部落格的特性調整執法的的範圍。
台北市法規會主任委員陳清秀表示,將部落格上個人的飲酒的心得視為「廣告」,不太恰
當。一般認定的廣告都是以商業為目的,個人常無此意圖,但網路上也不乏將商業型態包
裝成非商業型式的廣告,因此實際認定上,要靠主管機關如何解釋法令。
執業律師王啟安表示,菸酒管理法屬行政罰,有事證即可處罰,但因法條中並無對廣告一
詞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廣告一詞的認定即採世俗定義,而單純在寫日記的人,並不會有廣
告意圖,因此規範部落格時,行政機關依何來認定飲酒心得是廣告,是爭議之處。
王啟安指出,主管機關在認定時應提高標準,要針對每一個案是否有營利意圖來斷定,若
只是以有圖片、有酒名等來認定有廣告意圖,恐怕太過氾濫。
部落格是資訊交流的媒介,十分個人化。經營個人部落格兩餘年、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
講師陳順孝表示,台灣民眾使用部落格,比較多是一種個人經驗的社交延伸,部落格是做
為和朋友間聯繫的管道,可代替直接聊天或是MSN,如果個人將喝到一瓶好酒的心得寫
成文章、放在網路上和朋友分享,卻被視為是廣告,這樣的認定可能不太恰當。
銘傳大學新聞系副教授許志嘉表示,網路是新興的世界,目前法律對網路還沒有全面、具
體的規範,部落格、網誌使用者有個人,也有具營利目的的人,要將之納入菸酒管理法之
下,主管機關在違規的認定上,要掌握好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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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也不是這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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