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許多在WikiCommons上的八卦山大佛照片被刪除
※ 引述《pbdragonwang (pbdragonwang)》之銘言:
: 今天早上有許多在WikiCommons上的八卦山大佛照片被刪掉,
: 理由可以看http://0rz.tw/bnQld。
: 稍早我在FB那邊也貼了文,並試著找了一些資料。
: (參閱:http://0rz.tw/WFJxr)
: 之後在WikiCommons上提出了還原照片的申請(http://0rz.tw/tWIxf),
: 底下還有附找來的參考資料
: (但因為是中文的所以怕上面的外國維基人看不懂)。
: 對此不曉得大家對於此事件或我所提出的申請有沒有什麼建議和意見,
: 例如法律詮釋問題或是所寫的申請有沒有哪裡不太流暢或寫錯的地方之類的。
: 最後希望能夠讓這些照片早日恢復,不然就要上傳到中文維基上了。
目前在WikiCommons那邊暫時沒有新的回應,
我在這裡跟大家說一下到目前為止的狀況好了。
這次的刪除問題,主要的癥結點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58條的解釋上面。
在Commons:Freedom of panorama裡,
則根據這項條文,
認為在中華民國(臺澎金馬),拍攝美術著作是不能上傳到WikiCommons的,
不過建築物的照片OK。
其依據是該條文禁止的第四點──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而維基WikiCommons上面的資源是要可供商業使用的。
所以有人認為這些照片有問題應該刪除。
一開始我試著主張八卦山大佛是雕塑物,不在第四點的範圍裡,
而且舉101大樓的照片可被商業使用做成明信片為例。
但我沒注意到建築物已經從美術著作中獨立出來成為「建築著作」,
但雕塑物仍算是在「美術著作」的範圍裡。
底下有用戶便指出雕塑物是美術著作的子集,
故仍因為第四點不能上傳到WikiCommons。
接著我試圖指出八卦山大佛也是個建築物,人們可進到裡面參觀,
所以應可排除在第四點的範圍之外。
但底下又有用戶認為八卦山大佛同時處在美術著作與建築著作的範圍,
而只要能算是美術著作就不能夠與商業使用扯上關係。
於是後來我便去蒐集更多的資料,
最後在章忠信先生所著的《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中,
我發現他指出第58條第4點的「美術著作重製物」雖然並未明確定義如何重製,
但依照立法目的,所禁止的是將美術著作「原樣重製」後加以販售,
而不包括其他「具創造性之重製」,即拍攝照片或繪製圖畫。
此外參閱曾勝珍、黃鋒榮所著的《圖解著作權法》,
那些拍攝八卦山大佛的照片可以主張這些照片已經是拍攝者的「攝影著作」
,是八卦山大佛的衍生著作。
所以我認為「八卦山大佛」照片的商業利用因為不在第58條的禁止範圍內,
不會侵犯到八卦山大佛的著作財產權,只要看照片本身的授權即可。
故這些照片應該可以留在WikiCommons上。
不過這個理由會不會被管理員接受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而後也許Commons:Freedom of panorama也需要加以修改,
因為根據這些書籍所說,公開展示的美術著作之照片是可以商業利用,
所以也能夠上傳到WikiCommons才對。
但這可能得收集更多證據還有找英文能力更好的同伴幫忙,
才能說服WikiCommons上的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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