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海盜傳奇]截捕鐵幕國家商輪案 III-3
蘇聯控訴中華民國妨礙中國海域航行自由案,
基本上就在美國力挺、英國幫腔以及各西方國軍的助陣下不了了之,
次年波蘭又向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出一備忘錄,結果也是被搓掉。
──說到波蘭,前面提過荷蘭代表曾反駁其所舉案例純屬烏有,
其實,國軍確實曾經捕獲過一艘Lily號商船,
不過呢,那艘船不是荷蘭籍的,是宏都拉斯籍的。
口桀口桀。
但是這幾樁控訴案還是讓國府必須對關閉政策再作檢討,
──國軍沒有被當成海盜,中華民國沒有被制裁,
但是這不代表參與討論的各國願意放任國軍的干涉行為。
在1954年控訴案的討論中,各國的發言基本都肯定一件事:
公海航行自由必須予以尊重。
此外,該案也引發了對於海洋法規範的討論,
並經美、菲、古巴聯合提議,將本案連同各項資料紀錄,
送交國際法委員會,以利將來研擬相關法規時的參考。
各國發言的弦外之音被外交部長葉公超所注意,
1955年初,他對蔣介石提出建言,勸其不可輕忽。
雖然蔣介石後來仍是大力主張關閉政策繼續生效,
並聲言要轟炸進入匪區的英國船、要在閩江口布雷,等等,
但以實際狀況觀之,1955年確實是一個轉捩點,
從這一年開始,被國軍以關閉之名干涉的外籍船隻大幅減少了。
葉公超的警告發揮了多大作用?當然是難以評估,
不過干涉外輪所引發的外交風險與通商破壞帶來的戰略利益,
兩者顯然是越來越不對等,則可以確定。
──當國軍已經只對付得了福州廈門偶爾去巡一下汕頭的時候,
還提什麼對大陸實施通商破壞呢?
在本系列的第一章,我提到了海盜的國際法定義,
就現有的國際法定義,國軍是極難被視為海盜的,
然而在制訂海洋法公約的過程中,
蘇聯卻曾打算將公家船隻也適用於海盜行為──
在1957年四月一份國府駐聯合國代表團送回的報告中,
提及海洋法草案制訂時幾個值得注意之處:
一、領海寬度問題(這一點一直都搞不定)
二、海盜定義問題。此項問題原非十分重要,惟蘇俄及其若干附庸國家
代表在第六委員會中復借此問題,肆意攻擊我截扣資匪船舶事件,誣指
我此項行為即為海盜行為,並以此為一例證主張海盜不限於私有船舶私
有飛機之人員或乘客。我代表於蘇俄代表發表此項言論後,當即根據法律及事
實,嚴予駁斥,
經過情形及我代表有關發言全文業於本年一月九日以第五七-○○九三號
代電呈報在案。此外美代表亦斥蘇俄代表不應牽涉與海洋法無關之事件。
其他各國代表對蘇俄代表之此項言論,多置之不理,尚無加以附和者。
(以上原文照錄)
這也就是為何我之前會提到,國軍在截捕鐵幕國家商船案中,
距離成為貨真價實的海盜,"事實上幾乎就欠半個門檻"。
容我挑一個有趣的餘波來為截捕鐵幕國家商船案的故事收尾。
1965年年初,國府外交部得知,蘇聯拍攝了一部電影,
片名英譯為"AN EXTRAORDINARY SUCCESS",
劇情很簡單,就是將"我政府前捕獲俄國陶普斯油輪乙事攝成影片...
...內容描述我政府奪取該油輪并捏造我對該輪人員使用酷刑鏡頭..."
一群大男人被施以酷刑....
我在外交部檔案裡看過部份外籍船員的照片,
是不乏北歐式美男子啦,不過我不吃BL這一套的。
外交部的反應是通知各外館與駐在國進行交涉,全力阻止這部電影上映,
大多數的國家都樂於配合,另有一個國家則更為明快:
駐沙烏地阿拉伯使館回報,
該國自詡為伊斯蘭清靜聖地,舉國上下沒有任何娛樂場所,
因此根本無法公開上映,也就沒有向沙國交涉禁播的必要;
不過該國還是有一個地方可以看電影,就是義大利使館的俱樂部,
因此本館乃派員到義大利使館交涉。
結果義大利外交官對曰:
放心放心,那部鳥片我們不會進的,咱們看電影是為了娛樂,娛樂!
(去交涉的官員應該會一邊點頭稱是一邊含笑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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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道的壞份子,要以非正道的力量,
將其葬身到更黑的闇處。
這才是身為首領的任務──
為密探御庭番眾作一個漂亮的總結!
─京都御庭番眾御頭 四乃森 蒼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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