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請所有板友自行於4月30日前刪除本人推文
依4/15發佈之最新西方哲學板(以下稱本板)板規
本人擁有自己於本板上推文之推文所有權
本人在此決定刪除一切屬於本人所有之推文(含噓文、箭頭文)
請所有板友於2013年4月30日前將本人之推文於自己的推文空間中移除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保留本人已刪除之推文
侵害本人神聖之推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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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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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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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在著作權法中
本板板規
壹、定義
(三)文章:經由Ctrl+P或轉文後出現於西哲版上的文字資料。
一篇文章可分為兩個區域,「原文空間」、「推文空間」。
「空間」與「所有權」是不同的概念。
原PO擁有「原文空間」與「推文空間」;
然而,原PO僅擁有「原文所有權」,推文者亦擁有「推文所有權」。
[另外規定〕
(一)板規未盡事宜,以Ptt站規、台灣大學校規及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著作權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第 26-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第 88-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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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配合並支持本人捍衛自己神聖不可分割的推文權利
就像我配合且支持各位的推文權利一樣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2.105.144.54 (04/16 13:19)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2.105.144.54 (04/16 13:25)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2.105.144.54 (04/1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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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制定的新板規自己說的:推文屬於推文者、原文屬於原文者
那我現在就是要行使我的權利
既然屬於我
我自然可以任意處分,刪除也不在話下
我現在要刪除,請問板主我該怎麼做?
這個問題應該是我問你,不是你問我
我要行使我的權利
我還得看別人願不願意讓我行使?
那這種權利有何意義?
到底推文是我的還是原po的?
為什麼我要刪除還得透過他?
既然我刪修都要透過他
當他沒有配合我的義務
那你說權利是我的,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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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2.105.144.54 (04/1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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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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