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summa genera
※ 引述《starter2 (nospell)》之銘言:
: defeasibility and meaning(G. P. BAKER)
: 我在這篇文章中(法哲學方面)
: 作者寫到:
: any complex legal concept can be analysed by means of
: a definition per genus et differentiam, but the summa genera (e.g. rights)
: can be analysed only if they can be reduced to concepts of some other type.
: 我自己查per genus et differentiam大概知道是什麼意思,所以前一句話大概還能理解.
: 不過第二句話summa genera只有簡單查到是最高種類的意思.
: 是為什麼作者說最高種類的事物只能以其他種類分析呢?
: 這個我實在是不懂他想要表達什麼. 這篇文章作者的背景是牛津分析哲學家,
: 希望有強者能告訴我他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 因為何以最高種類的事物一定要用其他的概念去分析他,
: 難道我不能說法律的最高概念原則就是由其他的法概念的最抽象概念嗎?
: 所有的多邊形一定是有邊的, 一個最終極邊的概念除了它有邊還需要期它的概念嗎?
: 我知道我舉的例子很爛, 可能有很多誤解, 希望這裡有哲學的高手能幫幫我.
: 感激不盡.
乍看之下他似乎是要說, 如果定義一定要用 genus + differentia
(例如: 人 = 理性動物), 那麼最高的genus, 如果你要定義它,
你還需要一個更高的genus來定義, 而這是不可能的。
例如, 你要定義人, 你先找到它的類: 動物, 然後用理性這個differentia來定義,
而你要定義動物, 你可以先找到它的類, 如: 生物, 然後把動物定義為
「有知覺的生物」, 如果你要定義生物, 你又要找到一個更高的類, 以此類推。
但如果要定義的對象是最高類, 那你就無法再用 genus + differentia來定義了
所以他的建議就是用其它的概念來分析, 而不是再用genus+differentia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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