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檢舉] chenpphan水球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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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 判決理由:. 1. 由本案證據觀之,雙方皆有對話之意願,亦有對話之內容,檢舉人並無. 明示不願與對方交流,故難謂被檢舉人有騷擾之情事。另,"我會連絡你. 老師"此話並無涉及恐嚇,所謂恐嚇,乃以不法手段明示欲危害對方之. 生命、身體、財產、名譽,使他人感到恐懼。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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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 * * * ~ * * ╮ ☆ ** ˙ο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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