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據] audreytang唐鳳站內信誤導_4(電視受訪內

看板Violation作者 (可愛小球球)時間3年前 (2020/07/05 21: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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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dreytang (鳳)》之銘言: : PTT 法務您好,再次提出答辯: : : 1.長期居留。 : : 如:「我住在臺北市。」 : 檢舉人所陳述之上下文,已經有充分資訊說明,「已經有...一起住」所指是入閣之前的 : 「長期居留」,即此處(2017 年 1 月)演講所稱的「當時家裡...」: : https://pdis.tw/3gqwi2O : 三次公開發言互相對照,意思甚明,並非指把狗接到信義大樓之意(此事從未發生)。 : 感謝 : 鳳 雖然萌典底下已經有舉例動詞的用法,但被檢舉人似乎仍有誤解。 「住」意指「長期居留」時,其後通常接較廣的地域名詞作為地方副詞。 例如範例所列「我住在台北市」、或是「我住美國」、「我住海邊」。 而當「住」前面加上副詞「一起」,並連接特定主體對象的時候, 其實意思就是在同一建築的範圍內有共用空間的共同生活的事實。 所以當有人說「我跟狗一起住」的時候,就是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在確認共同生活事實的「有無」之後,再來確認生活交集的「程度」, 引述被檢舉人2017年受訪所提:"..我入閣之後,其實大部分是請人照顧.." 大部分是請人照顧,反向推論,少部分則是自己照顧。 表示說被檢舉人自承共同生活的交集"程度不高",但是共同生活的事實是"有"的。 那麼至於是在信義官舍或是在原居住所,則非重點所在。 因為地點不是問題,時間點才是爭議,但已經由上述的證據及論述確認 時間都是在入閣之後,仍與狗同伴有某種程度上的共同生活事實, 並有少部分的參與照顧,才能夠自然脫口說出"和狗一起住"這件事。 因此被檢舉人私信所言"入閣後從未養狗",是與其公開發言相違背的。 故檢舉其私信內容陳述不實,企圖誤導並干擾網友發言,均有所本。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55.2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593955956.A.B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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