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ater 站內信騷擾

看板Violation作者 (記者只會抄公社低卡記錄7)時間6年前 (2018/05/22 01: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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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mok 信箱] 作者: ater (甘溫唷~~) 標題: 轉給你看,你未查明事實亂發言就是錯!知恥近乎勇。謝謝 時間: Mon May 21 22:28:12 2018 不管此篇最終是否申訴成功 但你錯了就是錯了 不服#1QD7uE7I (Violation)的判決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一、申訴人:ater。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站務警察。   (b)文章編號:#1QD7uE7I (Violation)      三、欲申訴之判決︰   文章代碼(AID):#1QD7uE7I (Violation)     四、不服理由:       【主因〕   該檢舉人並未先查明事實,   就先在我發起的合購文下留負面發言,   可能影響潛在合購人之跟團意願。          【衍伸】   我站內信是要他去看我該文底下的回覆,   但他態度很明顯就是擺爛&不理睬、不想溝通!   只會一直跳針說、回一句話:「不要對我寄站內信」   若他說不寄信就不寄信,   那請問這種人要如何溝通?   我回信內容都是問他如何處理問題?   他還是持續跳針:「不要對我寄站內信」   老實說不太懂何處構成”騷擾”?   請明察,謝謝。         p.s.   後來他認為事情大條了   (可能知道我很不爽?)   隔天才到板上解釋他的留言,   是,就算推文多又如何?   但內容幾乎都不合邏輯,   以下做闡述:         1。   「雜費」是網站設置的自由機制,   為了補貼主購聯絡的電話錢、時間成本..等   (因大部分參與該網站發起的主購都只是發起,並未有利潤)   有無雜費皆屬正常   (我也依照情況,發過不需雜費的團)   且場外人可依其自由意願選擇是否跟團。       而商品價格是多少就是多少!   該合購網站寫得一清二楚!   EX:   假設看到銀行牌告匯率,   換匯時,櫃台收100元手續費,   難道會認為是牌告匯率錯誤?!!        這檢舉者竟把「雜費」也摻雜到原商品價去戰標題?   天阿.......是沒東西可講了嗎?   可能是:   1.為了反對而反對、玩文字遊戲。   2.或他根本就沒用過該合購網站!                       2。   該商品很多內容都是該合購網站&該店家的標語,   並非我自己的論述,我只是個發團者。       但事實上也有便宜到,   以前優惠活動是250元買一送一,   現在可以用125元買一份就好,   雖以前優惠活動平均價跟現在一樣,   但現在【買一份就能便宜】!   這難道不也是便宜??   不是每個人都想花250元獲得兩份吧?     [再次說明,雜費是外加,請不要把這混入主商品特價說明,謝謝]   [至於另個90元的小商品非主打,且本來就沒說這商品是半價阿?    而其他主打商品真的都半價不是嗎?    這若也可拿來說嘴,那我無言]         3。   承上,他們的標語是否為「行銷」很重要嗎?   對我發起人&參與合購的人,重點是「商品」,   商品內容既是正確的、價錢也是正確的,   那請問有什麼好嘴的?不懂?   沒事做嘴巴閒閒,喜歡亂講話??            重點是:   後來已順利完成合購!!   (被影響導致人數不足,但有跟別團併了)   該拿到商品的合購人也都拿到了。       事實證明:   他講的那些負面留言不攻自破!          我最討厭這種人!   犯錯就犯錯,   亂發未查明事實的偏頗留言就是錯!   知恥近乎勇。   竟不敢認錯?   還拿一些似是而非的內容來洗白?   是,我該文回覆雖然激動,   但不代表內容就是錯!   推文多,不代表內容對!   噓文多,也不代表內容錯!   可惜就是一堆人在那盲目跟風,   現在搞得全世界我好像就是壞人一樣??   到底誰才是一開始亂留言的人??   我不怕多少人反我,   對的事情就是對的!   套一句名言:「該做的事還是要做!」            我無法常上站,   有時可能開著,但在忙事情,   所以目前才來做申訴,不好意思。        但如果這種亂發不實言論的人沒事,   反而是受他影響的人要繳罰金,   老實說我無法接受。           請大大們明查,甘溫!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05.7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amok (114.136.159.193), 05/22/2018 01:08:17
文章代碼(AID): #1R0lq3Mk (Vio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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