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midd 信件騷擾、公佈私信
判決主文:
1.本案所檢附信件之證據格式,不符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理
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2.在公開看板公布私信之案件,非本板管轄,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本案檢附之信件證據經過編輯,故依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
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2.未經原作者同意於看板中公布信件,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
一款,屬看板違規,並依同法第八條,應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本板並
無管轄權限。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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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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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7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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