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iamcube 毀謗

看板Violation作者 (踮起腳尖的親吻)時間12年前 (2012/06/22 05: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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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蓋我國法律所稱之誹謗,乃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者。行為人客觀上須有誹謗之作為,主觀上須有誹謗之故意、 具有散佈之意圖。另,本板為檢舉"信件、水球違規"之看板,檢舉他人之 違規,依本板板規須轉錄直接證據,合先敘明。 2. 本案中,被檢舉人於先前之案件檢舉檢舉人信件謾罵,而於該信件中曾有 "我又沒這麼多手機賣,也不像你靠這過活"之語句。究竟指摘他人靠販賣 手機過活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此已有疑問。即使姑且認為此足以毀損身 為板主之檢舉人之名譽,惟此舉是否已足以證明被檢舉人主觀上有散布於眾 之主觀意圖,實乃證據不足。蓋本板為檢舉用之看板,檢舉他人之信件,常 僅是因己身感受不快,即予檢舉,檢舉是否成立檢舉人常不予考慮,且檢 舉人被要求必須轉錄直接證據。本案被檢舉人究竟是為了檢舉所需,而轉錄 含有"我又沒這麼多手機賣,也不像你靠這過活"文字之信件,或是意圖散布 誹謗之文字而轉錄此信件,本板實乃難以判斷。因此,本板援"罪疑惟輕"、 "罪有疑唯利於被告"之法理,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3. 前述文字僅為本板之法律見解,關於誹謗罪、誹謗行為之"散布意圖"如何判 斷,實務上於各法院常有不同之見解。檢舉人、被檢舉人可循現實社會 之法律管道救濟,本板不予介入。 4. 本案應為本板所管轄之看板事務(發生於本板由本板板主管轄),故雖非信件、 水球之誹謗,本板亦予受理,併予說明。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法務 longbow2 -- 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板主處置廣告推文違規,可至 ADer-Killer 板通報 CP、靜板、鎖文等違規,可至 Board-Police板檢舉 歡迎光臨作家侯文詠的粉絲板 Yon 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7.86
文章代碼(AID): #1FuumEbK (Vio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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