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之推文做為簽名檔
判決主文:
逾本板所訂時效,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依本板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 第三章(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第二條第四款:
檢舉文所附證據不得超過14天。本案證據已逾時效,故不予受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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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板主處置廣告推文違規,可至 ADer-Killer 板通報
歡迎光臨作家侯文詠的粉絲板 Yon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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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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