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grop不當編輯簽名檔
※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作者: grop (小匈牙利狂想曲) 看板: Baseball
標題: Re: [閒聊] 難道不能立法嚴懲嗎
時間: Fri Feb 26 22:19:57 2010
※ 引述《gum30925 ()》之銘言:
: 是 我當然知道打假球沒有販毒嚴重,
: 只是想要為受騙的球迷爭取一點點的公道
因為刑法保護的是公法益,不是私法益
你就算用個人身份告打假球的詐欺,也讓他成功被判刑
是因為打假球的違反了法律所要保障的社會秩序,是國家所不允許的
國家處罰他,你可能會爽,但是國家不是為了你而去處罰他
他對你造成的損失,金錢、時間、精神等,你還是必須透過民事程序去求償
因為你的損失已經無法回復原狀了,所以用金錢來賠償你
這是一般人對法律常有的迷思
包括那個因為漢摩拉比有規定所以堅持殺人就一定要處死刑的
: 只是想要是不是可以立法保護我們的職業運動,不只是棒球
: 希望職業運動能夠維持所謂"清新健康"的形象
: 可能這想法不切實際 違反比例原則 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杜絕這人為操控比賽的行為
: 球團的確做得不夠好 球員的榮譽心不夠 但台灣的環境就是這樣
: 難道不能立一個 "職業運動保護法"
: 凡以暴力脅迫、金錢利誘運動員、教練或裁判等等方式意圖人為操作職業運動
: 之賽事結果者 處x年以上,x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之類的條款
現在並不是沒有適用法條啊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
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稱為犯罪組織
比較有問題的是為什麼只有吳健保、曾漢洲跟黎紹君等人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
但是雨刷跟其他球員只用刑法的詐欺取財罪
可能是因為能掌握證據的假球比賽只有幾場,無法認定有常習性
但是就算立個職業運動基本法好了,重點還是在證據的掌握以及比例原則
基本上你還是要有充足的證據去證明這種行為有常習性
而且暴力脅迫與金錢利誘在違法的程度上也不一樣
不然幹個一場就說人家是犯罪組織,或是把金錢利誘的判得跟暴力脅迫一樣重
這種司法制度大概就要倒退得比祖國還落後才辦得到吧?
: 希望這次的雨刷案 不只是把這些打假球的人揪出來踢出職棒圈而已
: 更可以讓台灣的球迷 球團 有關當局都能重視這個問題 至少提出一些改善的方法
其實這種事靠政府根本就不切實際
台灣有趣的地方在於不管什麼東西搬到棒球場上就會變調
例如一堆球迷在工作都想跳槽領高薪,然後還義正辭嚴指責球員不能跳槽
以兄弟來說好了,如果今天是兄弟飯店的員工接受賄賂,在菜裡頭偷放蟑螂
客人投訴還說吃了又不會死,結果客人口耳相傳,再也沒人敢去消費
洪騰勝知道了是會開除這個員工,還是指責政府不幫忙、教育沒落實?
中職這種先進的企管理論或許真該去國際級的企業論壇跟全世界宣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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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死刑的理由在於漢摩拉比法典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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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在經歷了無數次挫折、被司法的高牆拒於千里之外,
面臨絕望的深淵之後,青年終於在這一天,贏得了對犯人的「死刑判決」。
隻身一人對抗龐大的辯護律師團,為了亡妻和女兒,
這名年輕人在這場愛與信念的戰爭中,堅持奮戰到了最後一刻;
世人都將青年歷經九年的苦戰,喚作「孤高的奮鬥」。
--門田隆將、本村洋,"與絕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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