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NaDa連續寄了三十八封信給我 全部是注괠…
判決主文:
本案未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
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根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本案既未列出檢舉人,亦未列出被檢舉人以及檢舉事由,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1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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