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DiorW水球侮辱、謾罵
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DiorW 因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DiorW 水球中所使用之「噁心」、「台灣狗」等字眼,
其前後文以社會通念而言,足以認定其為侮辱謾罵之語句,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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