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ursogood2009寄廣告信
判決主文:
本案未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
「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雖依本版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方式」檢舉,
但未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人、檢舉事由等要件,
故予以駁回。
實習法務sara938028 20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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