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ju1y22 註冊相似ID
判決主文:
使用者 ju1y22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
三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故判決罰單一張之處分,並更改被檢舉人 ju1y22 帳號為 JU1Y22,
以資區別。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故更改其帳號。
法務 brainfighter 2009/05/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74.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