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catch1002不斷傳水球謾罵與騷擾本人
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catch1002 因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catch1002 水球中所使用之「文盲」、「該去看眼科」等字眼,
據其前後文及社會通念而言,足以認定其為侮辱謾罵之語句,
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實習法務 sara938028 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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