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OA0AZ註冊相似帳號。
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OA0AZ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
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故判決
更改被檢舉人 OA0AZ 帳號為 oa0az,以供區別。
判決理由:
同上。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6/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3.41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